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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承揽与雇佣的区别
作者: 覃甜   发布时间:2013-05-15 11:36:21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遇见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案子,常常容易被混淆,它们的区分一直是个难题。

    【案情】:

    原告陈东有一台挖掘机,莫德是陈东雇请开挖掘机的司机,其手上有残疾。被告李文、薛安、薛强、邓有以邓有的名义共同开办了平乐县金华背石场,2012年3月份,原、被告经过协商约定,从本月9日起,被告请原告的挖掘机为其合伙经营的金华背石场勾石头并装车,并约定每小时170元,几个月后,因燃油涨价改为每小时180元。2012年7月18日下午6时左右,原告挖掘机在工作中被山上滚落的一块巨石将原告挖掘机的驾驶室砸变形。被砸之后,原告找被告协商挖掘机的赔偿事宜未果,便将挖掘机运上桂林修理,花去修理费22960元,交通费300元,随后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案件中原被告均为化名)

    【评析】

    本案争执的焦点在于,原被告关系属于承揽还是雇佣?审理时原告诉称被告雇请原告为其合伙经营的白石场勾石头并装车,并约定每小时劳务费并同时约定原告的挖掘机由被告指挥和安排,因此原被告关系应该属于雇佣关系,被告应该赔偿原告砸坏挖掘机的修理费用和交通费用。而被告则辩称被告是将清理废石并将其装上车的工程包给原告的,因而双方是承揽关系。原告因挖掘机被石头砸坏所造成的损失与被告无关,且原告所雇请的开挖掘机的司机是一残疾人且无操作资格证。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承揽合同在合同法中有专章规定,但雇佣关系只有少量司法解释条款对其进行规范。承揽与雇佣之间的风险负担分配是完全不同的: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害是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甚至雇员致害第三人也是由雇主承担替代赔偿责任;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承揽活动中受害却是自负其责的,这就是本案中原被告最大的争议焦点。具体到个案操作时,实务界总结出了几条具体操作规则: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雇佣关系表现为雇员在劳动时应当服从雇主的安排、指挥和监督。而承揽关系中定做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对于其经营范围内的工作安排有完全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2.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雇佣关系通常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而承揽关系则通常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3.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雇佣关系通常是前者,承揽关系通常是后者4.当事人一方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相对方的业务和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联系到本案中,被告雇请原告的挖掘机完成勾石头并装车的工作,并按约定定期给付报酬,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均符合法律规定,但原告自己雇请开挖掘机的司机手上有残疾,在工作中操作挖掘机上有一定影响,原告自己也存在过错,法院判决其承担一半的责任。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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