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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人工费 工人起诉终获赔
发布时间:2012-01-13 14:09:15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弘)   刘某承揽了北京市某公司的房屋水电改造,公司未支付所有工资,刘某起诉索赔。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刘某人工费3230元。

    原告刘某称:2009年10月10日,原告承揽北京市昌平区天通中苑某房屋水电改造,约定报酬6500元。原告如约完工后,被告尚欠3230元人工费,原告讨要报酬,误工13天,误工损失2500元。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工费3230元、误工费2500元及案件受理费。

    庭审中,被告公司称原告施工未经验收合格,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被告公司拖欠原告刘某人工费,双方约定在工地交物业验收退款后付清,被告主张原告施工未经验收合格的辩称,并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人工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因原告提交的欠条大小写数额不一致,具体数额酌情认定为大写数额。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因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刘某人工费3230元,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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