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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与群众娱乐活动的区别
作者:黑龙江省萝北县法院 李伟   发布时间:2013-04-07 16:35:11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赌博罪的,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那么,对于在日常生活中或节假日中,一些亲朋好友、同事、同学等在一起玩扑克、打麻将,且有少量财物输赢的行为,能否以赌博论处。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具体来说,对于赌博罪与群众娱乐活动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1、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而群众娱乐以休闲消遣为目的。

    2、主体身份。赌博罪的主体一般为赌徒、赌棍,而群众娱乐的参加者一般是家庭成员、亲朋好友。

    3、是否从中抽头获利。赌博罪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这两种行为在主观上都是为了营利的目的。聚众赌博,是指组织、召集、引诱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获利的行为;以赌博为业,是指经常进行赌博,以赌博获取钱财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的行为。群众娱乐不存在营利的目的。

    4、赌注的多少。赌博罪的赌注一般比较大,而群众娱乐一般只是少量的输赢。看赌注的大小,应根据个人、地区经济状况以及社会公众接受的消费水平而定。

    另外还要区分赌博罪与一般赌博行为。主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营利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那些偶尔赌博,或者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并非以赌博为业,或者虽然提供了赌场、赌具,但并非从中出头渔利的赌头,可予以批评教育或者治安处罚,不应作为犯罪处理。(黑龙江省萝北县法院  李伟)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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