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秦静 黄伟明)
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为了各自的利益,极力混淆两种法律关系,这就要求法官准确区分。近日,广西崇左市江州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务者受到侵害而诉讼请求分不清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的劳务纠纷案。
2010年底,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签订一份房屋装修合同,公司将该房屋的关于木工的工作交于受害人朱某进行施工,双方约定工作完成后,由公司支付给朱某4000元作为报酬。朱某在工作中由于使用电锯锯木头不慎而发生了意外,造成右手四个手指被电锯锯伤。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5580元。后经司法鉴定,朱某的右手损伤已构成九级伤残。朱某遂向法院起诉,认为该公司雇佣他为房屋装修,而自己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遂请求该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03424.5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将房屋内的关于木工部分的工作交给朱某施工,朱某凭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该项工作,公司按其交付的劳动成果支付报酬,他们之间并没有支配、指挥关系,两者之间关系符合承揽关系的各项要件而非雇佣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朱某向该公司索赔的经济损失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