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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雇佣与承揽之界定
作者:郭 佳    发布时间:2013-05-08 14:28:09


    笔者在审判实务中,经常遇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案件,对该类案件的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定性为雇佣还是承揽,将直接影响到提供劳务者是否能得到赔偿。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在工作中伤亡或致第三人损害依法应承担替代责任,即严格责任;而承揽关系中,无过错的定作人对承揽人在工作中伤亡或致第三人损害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目前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一直被认为是个难题。承揽合同在合同法中有专章规定,但雇佣关系只有少量司法解释条款对其进行规范。笔者经过仔细查询,实务界总结出了几条具体操作规则: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5.当事人一方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相对方的业务和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但是一旦个案事实在这些特征方面表现模糊或者互有交错,对其定性仍将面临困难。

    除了以上几点以外,笔者认为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主要区别还有六点:1、签订合同时双方的出发点不同。雇佣合同中,雇主一般选任雇员时,是以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适合于自己的要求,雇员则从劳动报酬是否达到自己的要求,而缔结雇佣合同的;而承揽合同中,定作方选任承揽方是以承揽方的技能、生产设备或生产规模、信誉等能否胜任工作为条件的,而承揽方则是以自己的技能或现有的条件能否完成工作,能否获得利益来缔结合同的;2、报酬确定与给付不同。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报酬一经确定后,雇员一般能在长时间内取得稳定的报酬数额,不存有亏损的风险;而承揽合同的劳动报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确定的,而且,承揽方还要承担潜在亏损的风险。3、合同义务可否转移不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不能将自己应负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雇佣合同。承揽关系中,如无特殊约定,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与人合伙完成工作,还可以雇佣他人完成工作。

    目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进城务工现象比较普遍,雇佣关系和加工承揽关系经常发生在他们身上。为了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农民工在工作之前,一定要考察用工方的资质并签定相应的合同;从用工企业角度出发,在聘用农民工劳动时,必须慎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以免在发生纠纷后被动。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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