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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约定价款 交付成果应付报酬
作者:禹怀   发布时间:2012-01-18 11:35:49


    【案情】

    2007年4月16日,杭州画境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宿迁市梅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市签订《泗洪文化大世界技术咨询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一、咨询的内容、形式和要求:对文化大世界的平面、立面的设计咨询;六、报酬及其支付方式:(一)本项目报酬(咨询经费):人民币叁拾伍万元;(二)、支付方式:分期支付:第一次:壹拾万元,时间: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第二次:壹拾伍万元,时间:方案报批通过后七日内;第三次:壹拾万元,时间:施工图设计完成并图纸审批通过后七日内。

    合同生效后A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设计咨询工作,并及时向B公司交付了工作成果,且2007年6月23日方案得到批准;2009年2月16日该项目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B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笔100000元,其余250000元至今未付,A公司遂起诉要求给付250000元。

    【争议】

    B公司辩称,与原告签订合同是事实,但是原告只帮我公司做了规划,原先效果图是上海设计院设计的,原告只是稍稍修改一下。方案应当是原告报批的,最后是其自己报批的,设计、施工图纸也不是原告做的,认为按照原告所做的工作,支付100000元已经很足够。

    【分析】

    经审理查明,原先效果图是上海设计院设计的属实,A公司依据约定在其基础上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效果图通过了审核,泗洪文化大世界的施工图纸由南京金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技术咨询合同一份、泗洪县城乡建设规划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泗洪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关于文化大世界规划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一份,被告提供的《泗洪文化大世界合作设计合同书》一份、《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提出工程前期效果图由上海设计院制作,后期施工图由南京金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制作,原告仅对原有效果图进行修改,其工作量小、工作时间短,与合同中费用约定不对价,但设计咨询系艺术创作活动过程,其工作价款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应遵守约定;被告提出图纸报批应由原告完成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且原告不予认可。

    两公司之间的技术设计咨询合同,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属于承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约束力。A公司依约交付工作成果后,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B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履行义务。综上,法院判决B公司依约定给付A公司咨询费250000元。(文中皆为化名)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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