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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一起不当得利案件
作者: 覃甜   发布时间:2013-05-14 14:22:22


    【案例】:

    廖圣杨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大理石石板从平乐县同安镇往平乐县同安镇沙江村委方向行驶,当行至国道323线进入沙江路口至沙江村委方向600米处时,与陈杰申搭乘黄忆莲及一包猪饲料的二轮摩托车发生刮碰,随后,黄忆莲到平乐县同安镇卫生院及平乐县昭州医院检查,诊断为跌伤、左髋疼痛、软组织损伤、左臀部软组织损伤并坐骨神经损伤、L3\L4、L4\L5椎间盘突出并L5骶化,于半个月后治愈出院。一个月后,陈杰申以廖圣杨撞伤了自己的妻子黄忆莲为由,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告协商达成了廖圣杨一次性赔偿5000元并承担之前黄忆莲的医疗费的协议。该协议称:“廖圣杨骑摩托车将陈杰申的妻子黄忆莲撞伤,廖圣杨一次性赔偿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今后黄忆莲因此事故发生的任何费用与廖圣杨无关”。签订协议后,廖圣杨依约支付了5000元给陈杰申并交清了黄忆莲之前的医疗费1547.60元。

    两个月后,黄忆莲以陈杰申未经其同意和授权与原告达成的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廖圣杨赔偿因该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11921.68元。案经法院审理查明廖圣杨没有对黄忆莲造成损伤,黄忆莲的伤与廖圣杨无关,依法判决驳回黄忆莲的诉讼请求。黄忆莲不服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随后,廖圣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杰申返还人民币5000元。(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争议焦点】:

    陈杰申收取廖圣杨5000元钱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评析】: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有损失而自己获得的一种利益。不当得利由于没有合法的根据,这种既成的事实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故这种因不当得利而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因不当得利事实发生而遭受损失的一方称为债权人,因不当得利事实而获取财产利益的一方为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返还该利益。

    不当得利有三个特征:一是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是受益人,另一方是受害人;二是受益人取得利益和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有因果联系;最后就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包括法律上的,合同上的都没有理由,或者原先有合法理由,但是后来合法理由灭失了。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不当得利的依据通常根据是不当得利的四个成立要件: 1、一方取得利益。指因一定事实,使一方的财产利益总额增多。2、一方造成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一方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3、因一方受益而造成另一方受损失,也就是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合法根据。指一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的原因。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都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回到本案中,陈杰申未经黄忆莲同意和授权与廖圣杨达成了原告一次性赔偿5000元并承担黄忆莲的医疗费的协议是无效协议,且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均判决黄忆莲的伤与廖圣杨无关。陈杰申依该协议以自己的名义收取的5000元的行为满足不当得利的四个成立要件,即一方取得利益、一方造成损失、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一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因此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陈杰申要求被告返还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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