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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理的哲学解读
——基于价值论、本体论和运行论的考察与分析
作者:蒋欢   发布时间:2013-02-19 09:12:07


    随着最高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加强审判管理,通过管理向审判要质量和效率,将司法改革向纵深推进,已经成为全国各级法院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当下审判管理之风已经吹遍了神州大地,正在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如火如荼地展开。但检思当下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各级法院院长和普通干警却因概念混沌对审判管理认知不清,致使审判管理不为大家所认知和理解。对于审判管理是什么、为什么要搞审判管理、应该由谁来管审判管理,估计很多法官还是一头雾水,尤其是部分法院院长认知不清、理解不到位,难以高位推动,而普通法官不理解必然对其产生抵触情绪,无法将审判管理这项司法改革向纵深推进。因而为将审判管理深入推进,就必须回答为什么要搞审判管理、审判管理是什么及谁来管理等三个命题。

    一、为什么要开展审判管理。为什么要开展审判管理是对审判管理正当性与必要性的拷问与反思。法院不搞审判管理,司法审判系统就无法正常运行?审判管理搞与不搞又有什么区别?下面,笔者将对这个问题进行回答并展开论述。

    对于为什么要开展审判管理,这里考量的是审判管理的价值论问题,只有将这个问题阐释清楚了,我们才有进一步分析审判管理是什么和如何管的必要。可能有人会反问,法院审判管理是最近几年才出现的司法新名词,以前没有审判管理,人民法院这架庞大的司法机器还不是运作自如?其实不然,事实上法院就像一个企业和团体,只要发展到一定规模就必然存在管理的问题,这正如在企业初创期,可能因为人员少、业务简单,因而对管理的需求较弱。典型的如一人企业、个体户,因为没有合伙也就不需要利润分成,成本和利润分配均简单,容易掌握,不需要大量的管理工作。但当企业壮大,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就必然产生管理的问题,如股权结构的配比、物流体系的运转、利润的分成等。而且事实上,规模越大,对管理的需求就越强烈。法院作为一个组织机构,亦是如此。以前,法院也有管理的问题,只是那时因为法官规模小、案件数量少,审判管理作为一种事实存在而未被提炼成一个系统的理论概念,没有有计划、有规模地存在而已。也就是说审判管理一直存在,只是因为现在法官规模日益扩大、诉讼社会的来临以及大量的社会矛盾以诉讼案件的形式规模化地涌入法院,致使审判管理由事实存在被提炼为专有名词并被系统研究和规模实施而已。

    因此,笔者以为审判管理这种有计划、成系统、规模化地实施是人民法院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现象,是适用法官规模不断壮大、案件数量日益上升的必然结果。据吉林大学张文显教授的判断,按照一国涉诉人口到达十分之一即迈入诉讼社会的门槛,中国已经提前步入了诉讼社会。以前因为市场经济发育迟缓、公众诉讼意识薄弱等原因,很多的矛盾都以诉讼外的渠道和途径化解,但随着中国逐步迈入诉讼社会,大量的社会矛盾以诉讼案件的形式涌入了法院,这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向全国人大历年所作的工作报告中管窥。诉讼案件的增长也对法官规模的扩张提出了强劲的需求,而法官规模的扩张与诉讼案件的增长,两者的合流共同对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建构提供了强大的需求流。审判管理日益被重视和研究,系统实施亦就是客观、必然之趋势了。

    二、审判管理是什么,具体管什么。这是审判管理的本体论问题,是回答审判管理是什么、具体管什么的本体存在问题。随着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审判管理研究的不断深入,审判管理的概念愈加明朗化和清晰化,并呈现多维度、多层面的繁荣之景。有学者认为审判管理是对案件的管理;有学者认为审判管理乃是对法官的管理;还有来自审判实务界——基层法院院长的观点,审判管理是一种立案、审判和执行等各环节中涉及的法官与案件的系统性工程。

    笔者以为这些观点都是对审判管理一个侧面的认知和理解,虽有助于我们深化对审判管理的认识,但均不够全面和准确。笔者以为,审判管理既有对审判权行使主体——法官的管理,亦有对审判权行使载体——案件的管理;既有对立案和涉诉信访环节的管理、亦有对审判和执行等诉讼环节的管理,是一种大审判视域下的管理;既有通过案件审限语境对案件和法官的管理权能,亦有通过审判质效数据分析为法院领导决策、合理分配审判资源、为法官审判提供帮助和参考等服务权能。

    因此,审判管理是一项多维、立体的概念,既包括了审判环节,亦囊括了审判的延伸环节——立案和执行等诉讼环节,既包括了对法官和司法干警的管理,亦涵盖了对案件的管理。只有从多维的视角分析,才能对审判管理进行立体解剖,我们对审判管理的认知才会逐步清晰和明朗。当然笔者以为既然审判管理名为对审判的管理,那么对法官和案件的管理就是其应有的题中之义,因为法官是行使审判权的唯一主体,而诉讼案件则是法官审判权行使的必要载体。此外,我们不能光对法官管理,而忽视服务权能,放弃审判管理本身具有的服务价值。而审判管理具体管什么,都包含哪些内容是解剖审判管理本体论的另一个维度。笔者以为应当围绕法官和诉讼案件这两根主轴线解读审判管理所囊括的内容。审判管理既然是通过加强和改善人民法院的管理,以管理向审判要质量和效率,那么审判管理的内容就必然涵盖了法官如何提升其所审判案件的质量与效率,这便是审判管理的粗线条式概括。          展开分析,审判管理应当包括如何合理分配审判资源、科学分案,实现法官审判数量的均衡,提升审判的质量;如何对法官的审限进行预警,实现均衡结案,提升案件审结效率。因为案件分配不合理,审判资源闲置或过度开发均不利于审判质量的提高,而且会给审判效率构成巨大的挑战,因为毕竟工作时间是恒定的,法官的精力亦是有限度的,法官被分配的案件越多,那么其用于单个案件的时间和精力就必然会减少,为了保证审判效率,审判质量就必然会有所让步和牺牲,而单方面保障案件质量,那么审判效率就要打折扣了。

    因此,审判管理是一门如何研究科学分案、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的科学,是对审判质效进行分析、反思和总结优化的系统性工具,主要应当定位审判的各个诉讼流程节点,实现对法官的个性化、对案件的专门化管理。

    三、审判管理由谁来管,如何管。这是审判管理的一个运行论问题,即回答审判管理如何逻辑自洽并运转自如。有前面的分析,我们解决好了审判管理为什么被需要及是什么的问题后,接下来应当是审判管理如何具体操作的问题。审判管理应当由谁来管?考察全国各地法院的实践标本,有的由立案庭管理,有的由审监庭管理,有的专门成立审判中心或审判管理办公室(简称审管办,直接隶属于法院党组或下属于审委会等)管理。

    根据目前审判管理的发展趋势,随着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审管办并要求各地法院有条件的均应逐步成立审管办,成立审管办应当是审判管理具体操作模式的主流方式。成立单独建制并配备专门管理人才的审管办不仅实现了人、财、物的独立,亦能腾出专门的时间和精力对审判进行专门化、专业化和系统化的管理。而且亦避免了审判管理陷入自我管理的怪圈,因为自我管理不能称之为管理,而是一种自律。如立案庭作为审判管理的职能部门,既负责立案,又要对立案流程进行管理和控制,必然引发部门保护主义的恶性循环,同理,审监庭等其他法院部门行使审判管理权均存在自我管理的嫌疑,无法做到真正、切实有效的管理。但由审管办来行使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权只是从框架上解决了谁来管的问题,就相当于盖房子只建了一个毛坯,而无细化性的精装修。对于审管办的级别、人才选配,如何具体行使管理权,目前各地操作不一,因无统一标准而有陷入无序混乱发展之势。

    对于审管办的具体级别配置问题,有的法院将审管办直接隶属于院党组,有的则列为审委会的下属办事机构,有的与法院其他业务部门平级,有的法院为了突出审管办的重要性和管理的权威性,将其直接隶属于院党组并高套半级,即比其他审判业务部门高半个级别的规格配置。而对于人才选配,有的法院只是为了应付和完成最高人民法院的任务,而匆忙设立一个审管办将老弱病残安置在审管办,审管办成为一个虚设的养老部门而名存实亡,有的法院将从未从事过审判工作的转业干部或政工干部安置在审管办。而这些均是不正常的乱象。因为如此配置审管办人才,审管办自然无法运转自如。对于审管办的级别和规格问题,笔者以为应当将其作为一个审委会的下属机构并接受法院党组的直接领导与法院其他审判业务部门平行存在。因为过高配置审管办的级别与规格,给人以一种盛势凌人的情势,权威性有余而服务性不足。

    既然审判管理除了管理权能,还有服务权能,那么其就不应该高配。而且审管办是在法院党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审判管理工作,那么其管理权威不是来源于级别的高配而是基于对院党组领导的服从与配合,自然其权威亦就不存在问题。对于人才选配问题,笔者以为审管办是一个对审判质效数据分析和运用的重要部门,不能配置老弱病残使其功能严重虚化而名存实亡,应当将力量配齐配强,以便行使院党组授予的审判管理权。首先,审判管理作为一项行使管理权的工作,进入审管办的工作人员必须懂管理,不懂管理的艺术就必然无法管好。其次,作为一种对审判权运行和法官办案的管理与监督,审管办的工作人员就必须是从事过审判工作、并具备一定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因为一个人连审判都没搞过,必然不了解审判工作的特点与性质,自然也就无法很好驾驭审判管理工作了。此外,审判管理在人员配置上还应当注重知识结构的多元化,审判管理工作既包括了对审判质效数据的统计与分析,亦包括对审判流程系统的维护和运行,因此除了选配资深法官,还应当配置适当具备统计专业知识和计算机背景的管理人员。

    唯有如此,审判管理才能兼顾方方面面,使其发挥应有的管理价值与权能。而对于审判管理具体如何管,我想这是一个开放式的问题,答案自然亦是多元。因此,笔者建议各地法院应当围绕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坚持对法官的管理与服务并重这两根主线,结合法院自身的实际情况,包括考量法院历年的收结案数据、结案质量与效率及法官规模大小等因素,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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