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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到他人超市存物牌并拿走财物应判盗窃罪
作者:江西武宁县人民法院 盛奎伟 发布时间:2013-02-17 15:28:15
【案情】
2012年11月25日,王明(化名)到某大型商场购物,将价值10000元的笔记本电脑存放在商场的存物柜内,后发现自己的存物牌丢失,王明随即找到商场负责人,通过监控录像显示,王明的存物牌被李光(化名)拾到,李光打开存物柜并拿走了王明的笔记本电脑。 【分歧】 对于李光的行为如何定性,存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光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李光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很显然,李光的行为并不符合本罪的犯罪特征。 其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最主要的犯罪特征在于“秘密窃取”,盗窃罪是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所谓“秘密性”是针对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而言,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发觉,其行为就是秘密的,至于所有人或保管人以外的其他人是否发觉,并不影响行为秘密性的认定。 本案中,李光在拾到王明所丢失的存包牌后,在被害人王明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存物柜打开并将王明的价值万元的笔记本拿走,从而实现了对财物的非法占有,李光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特征,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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