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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实现受他案查封的影响的思考
作者:龚永鹏 钟蕾   发布时间:2012-12-17 13:39:43


    在实践中,抵押权人因有抵押债权,在诉讼中一般不会主动提出申请保全,但经常会出现该抵押财产因抵押人的其他债务诉讼而被他案查封保全的现象。如浔阳区法院今年1-11月就受理了38件此类案件,抵押权人在诉讼阶段全部未申请财产保全,其中18件在执行阶段发现抵押物因被抵押人的其他债务诉讼而出现了他案查封保全,给抵押权人带来了不利影响。

    这些不利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抵押权的实现受制于首封法院对债权人债权的诉讼、判决及执行进程。根据《执行规定》的要求,分配由查封的法院主持,而处理抵押权诉讼的法院可能不是查封(或者首封)的法院,如果查封的法院因某些原因不启动,或者拖延,则无法实现抵押权。二、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成本增加。抵押权人需要向首先采取查封措施的法院申请,特别是在首先查封的法院为异地法院的情况下,更会增加抵押权人时间与精力。三、已出现恶意诉讼现象。在审理的案件中,已出现第三人在申请保全后,或者怠于及时行使债权或者人为将债权诉讼过程复杂化,甚至通过与抵押人和解的方式达成还款期限很长(如5-10年)的还款协议,将每期的还款额度压低,约定在还款协议未履行完毕前不解除对资产的查封,以此来对抗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致使担保物权名存实亡的现象。

    笔者建议,一、承办法官要对抵押财产的状况加以查证清楚,对应当及时进行查封的事项向当事人主动释明。二、建议上级法院对法院查封的有抵押权等优先权的财产的处置问题进行研究规范,解决不同法院之间的执行权冲突。

    (作者单位: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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