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文清龙)
一老翁将自家宅基地出卖给他人,一年后其拒绝协助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又以买卖土地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日前,云南省昭通市镇雄法院审结了这起宅基地买卖协议无效纠纷,法院判决确认协议无效。
2011年10月22日,原告付修振与被告严文虎签订购买宅基地协议,约定原告付修振自愿将其闲置宅基地卖给被告严文虎,被告支付原告转让款6000元后即可使用此地,协议签订后原告付修振及其亲属不得干涉,该宅基地永远归被告所有,双方不得毁约。协议签订后,被告严文虎给付原告地基款6000元。2012年11月6日,原告付修振以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协议无效,相互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转让给被告的土地系原告付修振之妻的自留地,该地属农民集体所有,原告将该地有偿转让给被告使用,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属未生效合同,所转让的土地仍由原告付修振使用。原告因拒绝协助被告严文虎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应当返还被告转让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给付被告。据此,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确认原告付修振与被告严文虎签订的购买宅基地协议无效,由原告付修振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被告严文虎土地转让款人民币6000元,并按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给付被告严文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