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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能否买卖
作者:铁莹莹   发布时间:2011-05-11 13:57:38


    问:王某系王村村民,其于2000年12月1日与别村村民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其位于王村的房屋上下两层以38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至今未由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变更登记至李某名下。王某现居无定所,其欲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王某、李某于2000年12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双方返还各自的财产。王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王某的诉讼请求能够支持。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王某、李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李某并非王村村民,且诉争院落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至今未由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变更登记至李某名下。王某、李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协议,王某要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李某应当返还原告的房屋,王某应当返还李某告购房款38000元。

    (作者单位:郑州市中原区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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