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朱莉)
同村村民因宅基地纠纷起争执,进而引发人身伤害犯罪。2012年5月18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对该起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田彬顺管制一年。
被害人王天初与被告人田彬顺均系吉州区长塘镇大塘幼慈湾村村民。2012年2月3日18时许,被害人王天初以被告人田彬顺建房占用其宅基地为由,同村民王天龙一起来到田彬顺家中理论,被告人田彬顺与被害人王天初为此发生争执,双方各持凳子扭打在一起。扭打过程中,田彬顺用木凳砸伤王天初的左肩,致王天初左肩关节脱位。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天初的伤情属轻伤(乙级)。2012年2月10日,被告人田彬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田彬顺赔偿被害人王天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1万元整,该款已于调解当日即时清结,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彬顺故意非法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轻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因民事纠纷引发,被告人归案后能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