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岗)
被告黄大福因原告李美艳的茶油树挡住其风水,而将原告李美艳的茶油树挡砍掉,双方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原告李美艳经济损失2640元。被告黄大福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近日,百色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西田阳县玉凤镇岭平村的原告李美艳于1982年种植在本屯香岩地的茶油树约4亩,该地与本村的被告黄大福经营的茶油树地相邻,一直以来,双方均没有意见。2012年9月13日,被告认为原告种植的茶油树挡住其茶油树的风水,且会影响其茶油树的生长和产量,擅自将原告种植的与其交界相邻的茶油树一路砍掉44棵。事发后,原告报告村委。2012年11月26日,村委领导到场调解未果。2012年12月5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又进行调解未果。2013年1月15日,经价格认证部门对涉案财产进行鉴定,该财产价格为2640元。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田阳县法院审理认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被告以原告的茶油树挡住其风水为由,未经任何组织和个人批准,擅自将原告种植的茶油树砍掉,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该财产已无法恢复原状,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