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莫日蒙)
唐某与韦某因土地界线不明发生吵架,争执中唐某倒地受伤。唐某在村赤脚医生治疗,后凭赤脚医生出据的500元收条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因原告提供不出医疗发票,经法官释法,原告撤回了起诉。
2012年3月20日原告唐某和被告韦某在坡上锄地,因相邻地界不明,双方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拉扯,争执中唐某倒地。回家后,唐某觉得腰痛,就在村赤脚医生抓了中药,吃了几天后疼痛好转,原告花了500元。后唐某凭赤脚医生出据的500元收条,要求被告赔偿,遭被告拒赔,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被告提出答辩,称双方因地界不明发生争执事实存在,但原告是因自己站不稳而倒地,当时并没有不见原告受伤,而且现原告没有医院正式发票,因此不应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本案,原告只有赤脚医生的收款收据,而没有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病历和诊断证明等材料。因此,原告治疗的真实性、必要性、合法性无法得到确认,其诉求法院不予支持。最后,在法官的解释下,原告撤回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