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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及适用
作者:刘颖   发布时间:2011-05-30 11:31:44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的原则性规定。

    在《解释》中对该起诉期限的具体适用又进一步进行了明确。《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超过以上规定的期限提起的行政诉讼,依据《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笔者认为,结合当前我国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目的和性质,在具体行政审判中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认定,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1、对于符合法定格式要求和程序要求进行了送达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应当严格适用3个月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这一原则性的规定。3个月的起诉期限,是《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原则性规定,也是法院审查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基本依据。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所作出,内容符合法定要求并依法送达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严格按照3个月的起诉期限来审查行政相对人是否超过起诉期限。3个月的起诉期限,应当从行政相对人收到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或事实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影响之日开始计算。

    2、对于存在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或起诉期限瑕疵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的起诉期限仍然适用3个月的原则性规定。但该3个月的起诉期限的起算,应当适用《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即行政相对人在此情况下,如果其以其他方式获知或者有证据表明其获知自己的诉权或起诉期限,那么应当从其获知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超过3个月,即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如果一直没有获知自己的诉权或起诉期限,那么最晚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的2年时间段之内提起诉讼。超过2年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3、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所提起行政诉讼,由于利害关系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对其实际利益产生了影响而并非直接承受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起诉主体,其未参与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不能成为所诉具体行政行为的送达对象,通常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不能及时获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也不可能由行政机关告知其诉权和起诉期限。在此情形下,利害关系人仍然应当适用3个月的起诉期限。但该3个月的起诉期限的起算,应当适用《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从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计算。但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利害关系人在此情况下,如果获知了对自己的利益造成实际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及其内容,那么应当从其获知或者有证据表明其获知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如果一直没有获知对自己的利益造成实际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及其内容,那么对于具体行为内容涉及到利害关系人在不动产方面的利益的,最晚应当在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的20年时间段之内提起诉讼;对于具体行为内容涉及到利害关系人其他方面的利益的,最晚应当在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的5年时间段之内提起诉讼。超过规定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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