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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适用驳回起诉还是准予撤诉?
作者:黄岗 发布时间:2013-05-10 10:22:36
[案情]
2012年12月,王荣荣在二手市场上购买一个110平方米,位于小区10栋三单元202号室的商品房,付清房款后即搬入该房居住。可好景不长,2013年3月初,该房间卫生间与客厅的隔离墙面顶部出现漏水情况。起初,王荣荣不在意,后来漏水情况越来越严重。王荣荣不得不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解决漏水问题。物业管理部门派出人员上门查看情况,初步确定是楼上302号房间卫生间有漏水现象。物业管理人员要求302号房间住户进行维修,由于该住户是承租人而不予理采。2013年3月20日,王荣荣向法院起诉,要求302号房主雷加能限期排除漏水妨碍。本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302号房主雷加能早于2012年6月份已经病故。王荣荣遂以房主雷加能已经病故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争议] 本案有两种处理意见:其一,本案查明作为被告主体的房主雷加能在起诉之前已经病故的情况,属主体不当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王荣荣的起诉;其二,本案应根据原告王荣荣的申请,裁定准予其撤回起诉。 [评析] 驳回起诉和准予撤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对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方式,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撤诉,是原告自立案到判决或裁定前的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诉讼请求、申请人民法院终止诉讼程序的活动,是原告对其处分诉讼请求的程序权利的司法活动。一经撤诉,诉讼程序随即终止。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而准予撤诉是人民法院经审查原告的申请材料附合一定的条件后准予其终止本次诉讼程序的活动。因此,申请撤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人民法院才能批准:(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2)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3)撤诉必须合法。即一是有权申请者;二是宣判之前提出;三是实体上不得有规避法律行为,不能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4)必须撤销全部诉讼请求。(5)必须在法院宣判之前提出。(6)必须经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本案中,法院立案受理此案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在起诉前已经病故,同时,原告也以被告已经病故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笔者认为,被告属主体不适格,即原告起诉的被告错误,从方便当事人诉讼层面考虑,采纳第二种意见为妥,根据原告王荣荣的申请,裁定准予其撤回起诉。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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