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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租山场种茶树 因欠租金遭起诉
发布时间:2013-02-27 09:31:40
本网讯(邱家亮)
土地使用者租赁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应该支付租金,期满后应该如期归还土地。2月25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刘天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昌县旴江镇尧山村杨家排村小组支付山场租赁费及利息合计116150元。
2009年8月,原、被告双方约定由被告承租原告的山场种植茶树,双方签订《山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0年,租金为30万元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20万租金,剩余10万未支付,被告于2009年9月25日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杨家排村小组山场租赁费用壹拾万元整,注:还款日期在2009年12月31号前付清,今欠人刘天义,2009.9.25”。但还款期限届满,被告迟迟不支付欠款,双方产生纠纷,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因山场租赁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可以证实,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欠款,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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