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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车发动机型号与行驶证不符,损失谁担?
作者:贾玉仙 陈锋   发布时间:2013-05-10 10:00:19


    核心提示:

    只因租赁车辆发动机型号和行驶证载明的发动机型号不符,多次被交警部门罚款、扣车的严重后果。近日,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决西峡县好运来汽车运输服务公司赔偿原告娄某损失86520元。

    【案情】

    2011年5月18日,娄某与西峡县好运来汽车运输服务公司协商签订车辆租赁确认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娄某选择发动机型号为M32D3705125自卸货车一台。租赁期限一年,年租金123600元。合同签订后,娄某便开始营运。娄某在营运期间,发现该车发动机是玉柴320马力,但车辆合格证及行驶证载明发动机号型号为玉柴马力260马力。由于车证不符,该车多次被内乡县交警和镇平县交警以私改车型为由罚款8400元,扣车104天,造成营运损失费96000元,更换发动机花费32000元。后经双方多次协商,一直为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为此,去年11月10日,娄某一纸诉状将西峡县好运来汽车运输服务公司推上被告席。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娄某与被告西峡县好运来汽车运输服务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约定了原告通过被告办理车辆分期租赁相关事宜,同时约定了车辆的名称、规格、型号等信息。其中对于发动机型号在车辆基本信息中表明为YC6A265-30,但在该信息表下方注明了车辆实际配置发动机为玉柴320马力,该约定属非法改装车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作为长期从事车辆分期租赁、买卖业务的专业公司,对车辆相关专业知识应当比较熟悉,应当知道选装320马力发动机的车辆不能办理260马力的车辆行驶证,但其在与原告签订车辆确认合同时未明确告知原告,致使原告的罚款损失和停运损失被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娄某应当知道车辆改装发动机系违法行为,仍与被告约定将其分期租赁的车辆型号发动机改为玉柴320马力的发动机,对于其营运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原告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结合本案实际,原被告双方责任以3:7为宜。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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