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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折委托晚辈保管 香港老太请求返还损失
发布时间:2011-05-12 13:53:41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世寅 邝羽)   存折委托给他人保管,保管者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合理支配,否则将对存款损失承担责任。今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有关委托保管存折的涉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宣判,判令保管者返还委托人扣除正常生活支出之外的存款损失。

    原告述称,自己是一位90多岁的香港老太太,一生未结婚,也无生育儿女,长期居住在香港。2008年1月,老人的侄子阿永提出把她接到家中居住,老太便回到大陆,与侄子阿永、侄孙阿铨、侄孙媳妇卢燕(化名)等6人共同在中山市一商品房内居住。由于老太年纪已高,就将自己的银行存折交给侄孙媳妇卢燕保管,当时存折里有港币25万多元和人民币8000多元,是老太留作今后养老及料理后事的费用。后来,老太在卢燕处过得不开心,就搬到了另一个侄子阿德家居住。搬家后,老太多次向卢燕索要自己的存折,卢燕却不理不睬、百般拖延,在老太搬家5个月后才将存折还给了老太,此时存折里只剩下5万多元港币。

    庭审中,老太和卢燕对委托保管存折的事实和存款损失没有异议。卢燕承认自己从老太的存折里支取了港币198000元和人民币8700元,但认为这些款项用于给老太请保姆及购买燕窝等滋补品,属于正当支出,因此不应由其赔偿损失。但老太否认卢燕有为自己请过保姆,并表示自己没有吃过前述补品。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太将存折交给卢燕委托其进行保管,卢燕对此也予以确认,双方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但根据二者关系及行为分析,不是单纯保管的性质,老太一直以来独居生活,年迈时被侄子接到家中照顾,双方关系融洽,将存折交给卢燕有允许其作日常生活开支使用的意思表示。卢燕应在老太日常生活的合理支出范围内支配存折里的款项。由于取款数额巨大,远已超出正常生活开支,卢燕应就支取存款的具体用途负举证责任。卢燕不能举证证明其征得老太同意及购买滋补品的事实,需对正常生活费用外的存款损失承担责任。法院遂酌情认定卢燕为老太的生活支出港币52000元,判定卢燕向老太返还生活支出外的存款损失港币146000元和人民币8700元及利息。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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