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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技术工作中立体调解机制的构建策略
作者:张彦召 董占伟 周亚莉   发布时间:2013-05-09 10:37:47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审判、执行实践中遇到的各类司法鉴定、评估、审计、拍卖案件也日益复杂,作为司法技术辅助人员如何更好地服务审判、执行工作,是摆在法院面前的重要课题。为有效解决这一难题,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增强司法为民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把调解机制贯彻到司法技术工作全过程,把调解主体从一线法官延伸到司法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建立覆盖全部司法技术领域的“三位一体”制立体调解机制,促进案结事了,推动社会和谐。本文就近年来临颍县法院在司法技术工作引入调解机制方面进行的调研,分析司法鉴定中调解存在的实际困难及存在的问题,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对进一步完善立体调解机制提出相关建议。

    一、司法鉴定中调解存在的实际困难及存在的问题

    司法鉴定中调解的难度主要分为两个类型:一种类型是,在没有形成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司法鉴定人员的调解工作缺乏说服力度;另一种类型则是,有了鉴定结论,但是当事人围绕鉴定结论又产生新的分歧,增加了调解的难度。这两种类型看似自相矛盾,实际上反映了司法鉴定工作机制本身的不足,对调解的进行也产生了阻碍。

    司法鉴定中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是法官专业技术知识不足,单独调解难度较大。根据案件特点,法官可在当事人申请鉴定前进行调解,但由于对相关的专业知识不精通,让法官在开展调解工作过程中很难抓住问题本质,调解效率不高,只能更多地依赖鉴定;二是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存在不足,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公证性及准确性产生怀疑,法官在此鉴定结论基础上做调解工作很难做通;三是鉴定结论理由解释说明不够明确,不足以说服当事人接受调解。

    二、完善司法技术工作中调解机制的建议

  (一)强化司法技术职能,细化工作流程

    司法技术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保障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职责。在法院整体工作中,司法技术工作虽然是服务性、保障性和辅助性的工作,但是,技术科室的工作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影响着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法院在确保司法技术辅助职能的基础上,打破司法鉴定传统工作模式,引入鉴定调解理念,并将司法鉴定工作流程规定为:了解案情、明法释理、审查立案、开展调解、选择机构、委托鉴定、沟通协调七个步骤。通过细化工作流程,力求优质高效结案。

   (二)拓展思路,建立灵活多样的调解方法

    一方面,通过风险预警法,从鉴定的技术角度、鉴定程序、鉴定风险、诉讼成本、结果释明等方面向当事人分析鉴定成本和风险,纠正当事人的模糊认识,打消其存在的侥幸心理和拖延思想,把该类鉴定的难易程度、鉴定程序及鉴定结果准确率等知识给当事人作了详细的解释,并告知鉴定的成本和鉴定后的不利后果,从而使当事人撤回了申请,为整个诉讼案件的调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通过利益平衡法,根据对整个纠纷的全程把握找准平衡双方利益的最佳方案,时刻注意捕捉可调解的时机,及时平缓双方抵触情绪,促使当事人能够本着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态度调解、自愿和解或撤回鉴定申请。

    (三)拓宽工作职能,全程引入调解机制

  在司法鉴定工作中,临颍县法院探索推行了司法技术辅助调解工作机制,分析矛盾的焦点,抓住案件的实质,运用调解技能,尽最大努力促进庭外和解,避免反复鉴定,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化解双方矛盾,为审理和执行工作分忧解难。

  1、把握案情,找准矛盾焦点。司法技术鉴定室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申请后,主动与审理庭结合,查阅卷宗,查看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医疗诊断证明和所鉴定、评估物品特征记录,向承办人了解调解的过程、双方争议的焦点、调解的差距,双方当事人各自想法,为下一步开展工作打下基础。

  2、现场勘验,做出科学估测。针对有调解可能的案件,临颍法院司法技术人员发挥专业优势,进行初步科学估测,分析当事人的伤残等级及物品的价值,找出与当事人所想结果的差距,与当事人沟通,消除当事人不符合科学依据的推测和设想,为调解工作进一步的开展做好准备工作。

  3、释法明理,全力做好调解。首先单方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结合法律和情理讲明调解的利弊,结合法律和案情,分析对应鉴定结果双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然后,召集双方当事人面对面地进行教育引导,悉心疏导,耐心开导,全方位,多角度地做好调解。

  4、积极引导,协商鉴定机构。对暂时调解不成案件,为避免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不信任,导致反复鉴定事件的发生,司法技术人员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选择所要委托的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所申请鉴定的事项,按照鉴定机构公示名册,让当事人选择他们所共同信赖的鉴定机构。对于不能协商确定鉴定机构或一方当事人无故不到的,及时采用随机方式选择鉴定机构,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现场监督,确保程序合法、公正。对于已委托的案件,明确要求鉴定、评估机构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工作,做好督促和跟踪服务。

  5、依据结论,力促双方和解。鉴定结论出来后,结合鉴定前的科学估测结果,说服当事人,取信于当事人。根据结论,找准症结,再次释法明理,力促双方和解。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及时移交承办庭室加以确认,调解不能的,及时将鉴定结论移交业务庭室,确保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作者单位: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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