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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完善审委会相关制度
作者:孙振美 发布时间:2013-05-07 15:07:51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在实践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审委会的人员结构、议事规则及程序等都规定的比较宽泛,一直以来各级法院都是在实践中渐渐探索,也暴露出一些影响审委会工作效率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审委会委员中资深法官所占比例较小。由于担任行政职务的委员较多,他们事务繁忙,没有足够的精力专门研究案件,缺席会议请假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委会的会议质量。 2、目前来看,多数法院审委会主要将职能放在了讨论重点疑难案件上,对总结审判经验和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重视不够,导致根据审判工作情况对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的数量较少,对落实司法建议、参与社会管理的议题讨论滞后。另外,有一些上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并非疑难重大,而是少数案件承办人办案水平不高或者害怕承担责任,将案件拿到审委会把关,浪费了审委会委员们的时间和精力,也影响了审委会对其他两项职能的发挥。 3、当前审委会审理案件主要采用召开会议、书面审理案件的方式,以会场代替法庭,即听取案件承办人的汇报,查看案件卷宗,然后由审委会委员发表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定案。由于仅听汇报没有亲自参与案件的庭审,一些审委会委员对案情不甚了解,容易造成偏听偏信,影响到定案,这种方法不甚科学,且有违审判相统一的原则。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为提高审委会的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其作用,建议: 1、规范审委会的运行机制。经主管院领导把关要上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合议庭应在审委会例行会议3天前将案情报告发给每个委员,委员们要根据对案件的思考与分析形成书面讨论报告,对案件的定性、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阐述,提出自己的意见,审委会讨论过程中可以进行修改,委员们的书面发言在审委会结束后应交审委会秘书登记备案。这样做可以提高审委会委员的责任心,提高讨论的水平和质量。 2、上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列席审委会会议。这样一方面审委会委员可以对任何一个合议庭成员发问,以便全面了解案情,也是审委会尊重合议庭成员审理活动的表现,还可以防止审委会委员偏听偏信某个审判长或承办人的意见。 3、审委会讨论案件只宜对案件的定性、责任分担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讨论决定,其他如对事实与证据的认定等工作应由合议庭去完成,审委会对之不能讨论。审委会的职能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要均衡职能,突出宏观指导作用。合议庭在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时应将查清事实及认定证据的工作做到位,以免浪费审委会的大量时间。 (作者单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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