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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昭平宣判贩卖毒品团伙案 主犯获刑15年
发布时间:2013-05-09 11:49:57


     本网讯(雷玉萍)   5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特大贩卖毒品案进行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黄汉超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左肇辉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黄建华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莫仁明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左朝兵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左肇辉先后向广东省佛山市的“明哥”及梧州市藤县太平镇的“阿0”购买冰毒,购买回冰毒后装成零包以每包100元或2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吸毒人员吸食。2012年5月至8月,被告人黄建华帮左肇辉销售冰毒,获得左肇辉给予的金钱报酬,期间共帮左肇辉销售冰毒约20克。同时,左肇辉通过左朝兵、黄建华通过陈某某(另案处理)、莫仁明多次销售冰毒给吸毒人员吸食。

    2012年8月初,被告人黄汉超于与被告人左肇辉约定以每克300元的价格交易冰毒100克,并约定毒资于左肇辉将毒品售出给吸毒人员后再支付。2012年8月7日晚,黄汉超将从梧州市苍梧县京南镇“水哥”处购买的冰毒携带到昭平电厂宿舍左肇辉租住处交易,随后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左肇辉租住处搜出冰毒120.1克,其中黄汉超卖给左肇辉的冰毒96.2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汉超、黄建华、莫仁明、左朝兵故意实施贩卖毒品行为,被告人左肇辉以出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并故意实施贩卖毒品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左肇辉、黄建华是毒品出资者,积极实施贩卖行为,同时还雇佣、指使他人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莫仁明、左朝兵受被告人黄建华、左肇辉雇佣、指使,实施贩卖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左肇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归案后,五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此,根据各个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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