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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男子3次贩卖毒品一审领刑3年
发布时间:2013-03-15 10:38:29


     本网讯(王海波)   2013年3月13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陶青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3月6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陶青华在南昌县向塘镇沙潭交警中队对面的马路上,卖了四粒麻古和少量冰毒给张小春和张小琴,因张小琴质疑毒品的数量不足,故未当场给付毒资。2012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陶青华在南昌县向塘镇沙潭加油站旁卖了三、四粒麻古和少量冰毒给张小春。2012年6、7月份的一天傍晚,被告人陶青华在南昌县向塘镇沙潭加油站对面的马路上,卖了三粒麻古给张小华。

    另查明,被告人陶青华曾因吸毒于2004年12月6日被强制戒毒六个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6月1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一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陶青华3次向他人出售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陶青华曾因犯罪被判刑及曾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可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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