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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撞死路人后逃逸 获刑5年赔偿15万
发布时间:2013-05-09 09:04:45


     本网讯(程海港 张华)   被告人陶兴酒后驾驶车辆超速行驶,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使被害人朱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5月6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判处被告人陶兴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五年,民事部分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5万余元。

    审理查明,被告人陶兴系太康县毛庄乡人,2012年10月15日陶兴酒后驾驶其所有的低速货车沿1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太康县王集乡平岗小学门口时,车辆挂着在道路东侧推两轮电动车的朱某某,结果造成朱某受伤,经治疗无效死亡。肇事后被告陶兴驾车驶离现场,后被在106国道上值勤交警截获。该事故经太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陶兴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兴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规行驶,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使受害人朱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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