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海波)
司机易某倒车时造成一名骑电动车的女子被轧死,事故发生后,司机易某主动投案并与死者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支付赔偿款346000元,且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2012年3月9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1年9月24日15时24分许,被告人易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在南昌县迎宾大道百家特家居门口倒车时,将骑电动车的被害人王某当场挤压致死。经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易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易某主动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2011年10月8日,被告人易某与被害人王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王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46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易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易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