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李娜 张文龙)
夜间骑电动车撞住路上减速带,受到伤害,责任应该由谁负担?近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处被告刘天平支付原告张明各项费用共计33126.7元;驳回原告张明要求被告镇平县石佛寺镇马一店村民委员会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2012年8月4日上午,被告刘天平在石佛寺镇马一店村南头的桥北边进村的路上修减速带,在水泥未凝结的情况下,将木棍横放在减速带边,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同日晚8时许原告张明在石佛寺街做工下班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在被告刘天平修的减速带处与被告刘天平堆放的木头相撞,造成原告摔伤,被其家属送往镇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支付医疗费及检查费。经鉴定:原告头部受伤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天平在马一店村桥北边修减速带,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原告张明骑电动车经过时摔伤,被告刘天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明未满十六周岁骑电动车有注意安全的义务,原告张明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被告刘天平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石佛寺镇马一店村委并非被告刘天平修减速带的村道的管理人,故被告石佛寺镇马一店村委不承担责任。据此,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