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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证法律救济制度
作者:吴琼 发布时间:2013-04-26 14:14:56
公证法律救济制度,是指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公证当事人和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对其合法权益受到公证行为的不法侵害时,依法有权请求有关机关采取纠正措施,矫正或改正其不法行为,以保障公证当事人和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在公证程序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公证当事人和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的损害,只要存在损害就要有相应的救济措施。所谓救济,在经济学领域救济指的是帮助,使脱离贫困和危险,但是在法学领域,救济就是指当某种权利受到某些行为的侵害时,如何纠正,矫正或补救的措施。因此救济一词在不同领域的不同意义使在法学领域的公证法律救济有其独有的特点。
一、公证法律救济制度的特点
第一、权利性。公证法律救济是一种救济权,是对已经形成的损害结果的补救的方式和途径。当公证当事人和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由于公证行为受到了损害,则得请求有关机关采取纠正、矫正和补救的权利。
第二、事后性。顾名思义,事后性是指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在发生实际损害结果的情况下,才能得以请求有关机关予以纠正、矫正和补救。公证法律救济的事后性保证了救济程序有序的进行,防止了某些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滥用救济权而导致的正常公证行为无法进行和公证程序的紊乱。
第三、合法性。合法性是指公证法律救济程序的启动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而不能随意启动。合法性是公证法律救济程序启动的前提,是体现程序正义,完善救济程序保障被损害利益得以维护的基础。
第四、从属性。从属性是以从权利的产生的顺序和所处地位来界定公证法律救济行为的。虽然说公证法律救济处于从属地位,但是在公证法律救济程序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意义主要体现于保障原权利的实现和主权利的维护。
二、公证法律救济制度的价值
(一) 公正价值是公证法律救济制度的核心价值。
公正是公证制度的永恒标志和基本价值,也应该是公证法律救济制度的永恒标志和基本价值。实践已经证明,有些公证人员在实行公证行为的过程中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导致结果出现随意性和片面性,损害了公证机关和公证制度的公信力,不利于实现法律正义。
公正价值的实现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程序的科学性。只有程序符合了科学规律,才能使程序更加严谨,更加富有指导性。二是程序的公开性。程序公开透明,才能使得更为社会公众所认知、接受和遵守。三是公证当事人的参与。全面参与使得当事人能够更好地明确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有利于产生损害结果后公证法律救济程序的启动。四是公证结果的制约性。只有实现结果的相互制约,才能真正体现公证法律救济制度的根本价值,才能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
(二) 效益价值是公证法律救济制度的最终结果。
效益价值是公证效率和公证效果的统一体,是由法律正义和程序正义滋生出的价值目标。公证法律救济的效益价值是由公证救济周期长短、公证程序简繁和成本与案件数量和质量以及公证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满意程度来决定的。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实践中在法律正义和效益价值之间还存在着冲突,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追求法律程序正义会导致费用增加,从而使效益价值得不到实现。第二,对效益价值的过分追求会导致程序公正无法实现,甚至放弃程序,使得公证救济程序无法实现。
基于以上冲突的存在必须要有衡平机制来解决程序正义和效益价值之间的矛盾。这种衡平机制要考虑到公众身会和个人的合法权利。其主要原则有:兼顾原则、正义优先原则、程序公正原则。
(三) 社会价值是公证法律救济制度的根本追求。
所谓公证救济的社会价值指公证对社会的有用性,是其内在价值的体现,是公证救济制度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笔者认为公正救济制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社会价值:
第一,利益救济价值,实现对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和救济是公证法律救济制度最主要的社会价值之一;
第二,社会引导价值,通过权利救济,引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民众遵纪守法,在法律允可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应尽的义务;
第三,社会管理价值,当公证行为导致某些社会关系和经济利益受到损害时,就需要把公证制度的社会职能转化,由救济制度代替原本的公证程序对受到损害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利益进行管理。
三、我国公证法律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
自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并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以后,司法部相继审议通过了《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对公证界来说无疑具有十分重大的历史性意义。然而综观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不难尴尬地发现,在公证法律救济制度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
(一) 有关公证法律救济制度的立法不够完善。
《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如此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致使无法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救济制度。虽然说有时原则可以成为某些事务的准则,但是过于固定和缺乏灵活性,无法适应变化万端的社会事务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二) 公证责任赔偿制度尚不健全。
我国公证制度恢复时间不长,公证制度建设和理论研究相当薄弱。而公证法律责任和公证责任赔偿制度又是近几年出现的新问题,既缺乏实践经验又没有理论支持,公证体制已远远难以适应社会发展要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在公证赔偿事实,保障方法等方面都不够健全,使公证当事人和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得不到切实保障。
四 完善我国公证法律救济制度的几点构想
(一) 全面的法律救济范围
全面的受案是我国公证救济的第一要务。进入法律救济的权利范围应当尽可能广泛,应当使公证当事人和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的各种权利都有救济途径。这样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 有效的法律救济程序
效率对法律救济而言有着重要的意义。这关系到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及时的修复和赔偿。此外,用最少的时间、精力和经济投入获得最大的效益。同时也为国家节约了法律资源。
(三) 协调的法律救济行为
协调是救济的关键,建立协调的公证法律救济行为,让公证法律各个环节有机统一地衔接,使各项具体制度稳健和谐地运行,从而提高公证法律救济的效率,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 公正的法律救济结果
公正是公证法律的最高价值追求,在司法救济中尤其重要。保证结果的公正性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极其重要的。同时,结果的公正性对于人们提高对公证的信任、提高公证的社会信誉起到重要的作用。
(五) 规范的公证职业化建设
只有规范的职业化建设,才有利于公证救济的效率和救济程序的合法性,同时也能保证结果的公正性。
(六) 有效的质量监督体系
质量监督是公证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为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能从行业内部规范公证队伍质量,加强公证队伍建设,保证公证质量和救济行为的及时、公正、合法。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公证法律救济的作用,才能充分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参考文献: [1] 冯兴吾 包宁平 《公证法律救济论》 《中国公证》 2005年第1期; [2] 胡永刚 《公证立法的价值取向》 《公证业务理论与实践》 山东省公证员协会主办; [3]冯兴吾 冯兴吾康峰《公证价值论》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3991 [4]王天星 高咏《论公证行为的司法救济》 http://www.studa.net/sifazhidu/061002/10200360.html [5] 邓秀芝 《浅谈公证责任赔偿制度》《公证业务理论与实践》 山东省公证员协会主办。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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