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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如何认定其效力
作者:徐素珍   发布时间:2013-05-07 13:47:20


    【案情】

    2012年9月28日,被告吕金驾驶无号牌三轮车搭载龚友(死者)等人从西往东至桂林市临桂县会仙镇某路段时,龚友的帽子从车上掉下,其为了捡帽子,叫了一声司机停车,车尚未停龚友从车上摔下受伤,后经抢救无效当天死亡,对于死者是否叫了停车,及死者是跳下还是掉下,双方各执一词。被告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质证时不予认可,认为应该由死者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争议焦点】

    1、原、被告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争议,该如何认定其效力?

    2、本案责任的划分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死者死亡完全因为其在没有待车停稳当的情况下跳车捡帽子造成的,司机是否取得驾驶资格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并没有取得驾驶三轮车的资格且违规载客,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且其在旅程中,没有尽到保证旅客安全的义务,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死者在车没有停稳的情况下跳车捡帽子,亦有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死者和被告应该承担同等责任,被告没有取得驾驶三轮车的资格且违规载客,死者在车没有停稳的情况下跳车捡帽子,导致事故的发生具有同等的可能性。

    【评价】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主要是对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和理由、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了,事故发生后,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时人对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部分证据是可以从交警部门获得,比如现场照片、现场结论、鉴定结论)。上级交警部门收到申请书后,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确定受理,则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但上级交警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的证据,在庭审中,还需要双方举证质证,才能定案,如果当事人当庭还是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有异议,法院经过全面司法审查后进行确认,如果其确实存在错误,法院可对其不予采纳,法院以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判决交通事故当事人如何分担民事责任;即使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正确的,定案时也不是仅仅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

    具体到本案情况,经被告申请,法院到交警队调取了询问笔录和车辆检验报告等材料,结合审判笔录,认定被告吕金是在未取得三轮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三轮车并违反装载规定撘客,死者龚友在乘坐车辆时有影响自身安全的行为,确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符合客观事实,划分责任恰当,原、被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同等的责任。

    再次强调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并不等于民事责任。最终,合议庭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其他的证据及陈述定案,后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对于原、被告民事责任划分问题,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死者和被告应该承担同等责任,被告没有取得驾驶三轮车的资格且违规载客,死者在车没有停稳的情况下跳车捡帽子,故,在导致事故的发生方面具有同等的可能性。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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