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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
作者:刘辉 发布时间:2013-04-26 10:31:40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通过法律途经解决的各类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加,执行案件的范围和难度也越来越大,再加上产业转型升级,市场竞争激烈,经营模式的多样化、社会诚信严重缺失等原因,部分被执行人受到利已主义思想的驱动,想法设法逃避债务,且手段变得越来越隐蔽,方式也越来越多,这势必更增加了执行难度。同时由于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法制建设进一步健全,被执行人的法律意识也日益增强,据于法律的震摄,被执行人在无锡地区公然抗法的情况逐渐减少,而对法院执行采取了“软抗拒”的现象却日益增多,其表现为形成多头开户、多块牌子一套班子或一个法定代表人、脱壳经营即以老企业没有登记手续的有效财产重新设立新的企业继续原来的经营,从而原来老企业变得一无所有,专门对付打官司、以及不规范的转制转型等。总之,通过规避法律等方式来转移有效资产,其目的只有一个,使自已从表象上变得一无所有、根本无履行能力,从而规避执行。
针对这种“一无所有的”的被执行人,执行人员一般处理是首先由申请人提供线索,然后由执行法官根据线索去核实并执行,如查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就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措施,实在不行就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等,这是传统的惯用的执行模式,俗称“执行三斧头”,这始必使执行工作显得很被动,机械、甚至有点无可耐何的感觉,还给人感觉法官忙个不停,不能很好地做到执行工作的能动、有的放矢。自从实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后,不但给传统的执行模式带来了执行能动理念的更新,而且给执行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也给执行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下面就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谈几点看法:
设立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必要性。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是实践中的客观需要,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由于当事人的经营机制、经营状况、财产情况在不断地发生变化,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也随即发生变化。实践中被执行人可能确无履行能力,也可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财产可为动产,亦可为不动产,财产可能与被执行人的住所在一起,也可能在异地,对此权利申请人不可能全面了解,尤其是被执行人故意隐匿的财产,权利申请人知道的可能性则更小。另外,权利申请人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举证还受诸多调查手段的限制,如权利申请人不能直接从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不能到被执行人处查询其财产报表等,如果让权利申请人举证,不仅缺少理论依据,而且在实践中,也很难行得通,而作为被执行人,他对自已的财产状况是最清楚的,且其是法律规定的负有给付钱物义务的义务人。所以,由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不仅合乎法律,而且合乎情理,是切实可行的。另外,财产申报制可使执行法官从盲目地调查取证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对被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申报进行有的放矢的审查,以分清被执行人是确无履行能力,还是规避,以提高执行效率,及时保护权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再则,财产申报制可强化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责任感、紧迫感,同时也减少权利申请人的诉累。在执行工作中实行财产申报制,可揭开被执行人所谓“一无所有”的假象,戳穿其种种借口。无论是诉前转移,还是诉后隐匿的财产,在执行中都必须如实申报,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将受到制裁。通过财产申报,可增加被执行人思想压力,打破其债多不愁,蚤多不痒的幻想,强化其履行义务的责任感,促使其自觉履行。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内容要细化而不笼统化,一方面也起到提醒被执行人的作用。人民法院将要被执行人申报的内容,分门别类,制成统一格式的表格,在发执行通知书的同时,发给被执行人填报。表格中最好要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诉讼时(即收到应诉通知书)当月的财产情况。第二部分为目前的财产状况。第三部分为财产的去向。表格中还需注明申报的期限、拒不申报及申报不实的后果。另外,在案件执行完毕之前,被执行人应定期向法院申报财产,而不是一“报”永逸。具体地说,申报的内容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1、现金类。包括人民币、有价证券等。2、银行存款类。包括所有的开户银行、帐号、存款数额以及有无以及有无其他名义开户等。3、动产类。该类应填明所有动产的名称、种类、数量、价值及现在存放地点等情况。4、不动产类。此类应填明不动产的名称、地点、价值以及有无抵押等情况,如已抵押,则附上相关证据。5、无形财产类。此类包括商标、专利、许可证等及相应价值。6、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应填明共有财产的名称、地点、价值以及共有人的姓名、共有份额和分配原则等情况。7、其他形式的财产。如股份、对第三人的债权、近期可得收益等及相应的金额。
建立强有力的财产审核机制,这是关键。目前执行中,相当一部分是流于形式,将财产申报表随相关执行文书向被执行人一发就完了,然后又回到原来的执行模式。所以要求当法院收到财产申报表后,执行人员应对其进行认真审核,必要的话要引入听证制度,进行严格审核。如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则应审查有无错报、漏报的情况,如有,则进一步查明该错报、漏报是属于正常的误差,还是故意的,以及该错报、漏报行为是否足以妨害执行。同时,执行人员还应审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去向是否合法,如违法的,则应作出相应的处理。
对违反申报制的处理。1、对拒不申报的处理。拒不申报财产已带有某种程度的公然抗拒的性质,其动机是让法院无法判明其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有义务申报而拒不申报,本质上是用不作为的方式来妨害法院执行工作的进行,对这种行为可根据民诉法的规定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采取罚款、拘留。性质严重构成犯罪的,可根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2、申报不实的处理。申报不实是指被执行人员故意错报或隐瞒不报其财产,并且该行为足以妨害执行工作的进行。如某单位多头开户,申报时隐瞒了主要帐户,造成案件无法执行。其行为本质上属于执行中的伪证行为,对这种行为可根据民诉法的规定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采取罚款、拘留。性质严重构成犯罪的,可根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完善财产申报制的几点建议。1、对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及工商个体户,必须向登记的工商局进行初次企业最终财产申报,包括汽车、房产、设备、办公用设备、对外投资及其他收益情况等,以后每年年检时必须重新提交当年财产申报表,即从源头上掌握该企业的财产情况。但就目前登记情况来看,企业登记中除了注册验资情况外,工商局就企业财产的登记申报是滞后,不完全的,甚至根本没有,这势必给执行工作人为带来了难度。2、至少在省内建立条线银行查询信息共享制,即执法人员在省内任何一家条线银行网点都能查询到该被执行人的在该条线银行的所有存款情况,无需执法人员盲目查询,浪费司法资源,从而也提高了工作执法效力。另外建议工商户建立开户,必须到人民银行备案,严禁私立户头,对违规开户的银行及负责人必须予以处罚,目前事实上,很多开户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是无法查到的,这势必也给执行带来了难度。3、执法人员要从严执法。现在实际执行中,既使被执行人隐瞒申报或者拒不申报,但最终被执法人员查询到其财产并执行完毕结案的,对被执行人的抗拒行为的处罚,则往往忽略了,长此以往,虽结案结了,但达不到法律威摄、法律宣传的社会效果。4、执行人员自已素养也应有待加强,俗话说:打铁也要自身硬。一定要规范执行,依法执行,对那些没有执行资格的人员绝对不能给予执行权,而事实上很多没有执行权的人员照常在单独执行,甚至有的人在呼风唤雨。5、建立工商户的诚信机制及相关行政部门的联动机制,从而从多方面多角度督促其积极申报财产,积极履行执行义务。即对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建立长期有效的诚信机制,具体做法是这样:一旦人民法院受理了某一企业的执行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没有自觉履行,或者经法院催促下限期仍未自觉履行者,则人民法院可向该企业注册登记地工商局邮寄该份判决书,由工商局将该判决书(法院可在该判决文书盖上该判决未履行的文字)入该企业档案,在该企业基本信息栏中设立诚信等级制,并及时向该企业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向法院申报财产并积极履行执行义务,如该企业最终履行了,那么可到执行法院取得执行完毕结案证明文书,到工商局销案,恢复其诚信等级。对个人的,同样到公安局建立个人身份信息诚信制。同样,如税务部门一旦接到人民法院就某一企业未履行执行履行义务的法律文书,税务法律部门应该向该纳税户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情况,促其向法院自觉申报财产,促其诚信履行确定债务,以免影响诚信及纳税年检。同样,各大银行也应如此协同行动。目前联而不动的情况大有存在,因为执行工作其实不是一个机关一个部门的事,其实它是一个社会综合问题,必须真正做到联而动。6、取消一种顾虑。尤其在部门联动的情况下,很有可能使每些被执行人的财产处于公开情况,所以有些政府及官员担心这样是否会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其实这是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在作怪,这一思想怪圈必须打破,这也是全国法院的一贯主张,相反一旦建立了商业诚信机制,势必大家去尊守守信,那么该地方经济一定会进入一个全新时期。7、对于企业,还应要求被执行人将当月起每月的资金平衡表(包括资金进出流水帐)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以便法院能客观、全面地分析其履行能力。
综上,设立申报制,可有效地查清被执行人财产的真实情况,更主要让被执行人在执行中也能动起来,真正做到有的放矢,不偏不颇,提高执行的效率,更好在社会上形成人人知法、懂法、威法、敬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使经济建设处于良性循环状态,树立法院公正,权威的形象。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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