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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各种人身保险如何处理
作者: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刘相芬 发布时间:2013-05-02 14:30:28
【案件】
女方为自己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后,不久遇到车祸受伤,获得一笔数额可观的保险金。后男方因严重违法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女方提起离婚诉讼。男方同意离婚,但主张上述保险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分析】 夫妻一方因人身伤害所得的保险金,与个人的身份密切相关,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主要用于受害人的生活保障,只能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能归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的一方获得的保险金,是在被保险一方付出了代价后取得的,如得不到保险金,足以使被保险人的生活发生困难。此时,如将保险金作为共同财产而使没有付出保险代价的另一方也有权参与分割,显然是极不公平的。尽管有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意见》有关“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其本人所有”的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这种具有严格个人身份属性的财产永远不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立法精神。据此,法院对上述案例应作出将保险金全部判归女方所有的道理。 同样,对于夫妻一方所得的人寿保险金,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处理。如男方从35岁起由单位每年为其固定交纳人寿保险费人民 1200元,待其年满55周岁退休时则可以开始每年向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近3000元。如其60余岁时与妻离婚,对方提出分割男方退休数年来积蓄的所有保险金,对于这种主张法院也应不予支持。 还有一种情况:夫妻一方作为他人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保险金应如何处理?比如,男方的父亲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为男方。后男方父亲遇保险事故身亡,男方为此获得一大笔保险金。如不久男方与其妻离婚,对该保险金是否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中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很明显,上述男方获得的保险金与夫妻双方各自在人身关系并没有密切的联系,而在性质上与继承、受赠的财产十分相似,所以应作为夫妻财产予以分割。尽管《意见》对此没有具体说明,但可将这一点纳入《意见》第二条第六项中“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的范围。依此类推,如夫妻双方所生的未成年人参加了意外伤害保险,夭折后所得的保险金,尽管保险合同将受益人指定为夫妻一方,但离婚时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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