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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司机驾车酿事故 保险公司被判垫付赔款
发布时间:2013-02-06 15:36:09


     本网讯(王明新)   日前,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给死者家属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106781元、垫付给伤者赵宾医疗损失费用1945.6元;保险公司履行上述垫付义务后,有权向肇事者梁辉及车主梁小奎追偿;

    2012年3月26日,被告梁小奎将其所有的桂10L2173号后驱动拖拉机交给没有驾驶资格的被告梁辉驾驶,在从本县岩茶乡平班村往该村那金屯方向行驶至那金屯路口时,因上坡过程中该车失控向后滑行,致使行人甘顺和赵宾受到碾压,造成甘顺当场死亡和赵宾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梁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上坡过程中操作不当至车辆失控,是导致本案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属单方过错,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行人甘顺和赵宾不负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梁辉没有驾驶资格,无证驾驶车辆并操作不当,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其行为造成了甘顺死亡及赵宾受伤的后果,属侵害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梁小奎作为事故车辆桂10L2173号后驱动拖拉机车主,对其车辆管理不善,聘请不符合驾驶条件的人员驾驶,对于被告梁辉造成的交通事故,具有间接作用。因此,对于被告梁辉造成的交通事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连带赔偿,参照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情形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有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据此,本院确定被告某保险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负有垫付的义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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