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车主预付无名氏死亡赔偿金 保险公司拒赔遭诉
发布时间:2013-03-04 10:32:02


     本网讯(杨琴 曾艾雪)   男子撞死无名氏,车主预付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精神赔偿费等给交警大队,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2013年3月1日,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中国财保南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王强保险理赔款20365元;驳回两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11年9月6日凌晨,刘表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206国道自金溪往南城方向行驶。当行驶到金溪县友坊镇东坑村路段,因疲劳驾驶及晚上行驶未确保安全,撞到公路上一人,造成此人抢救无效死亡。经金溪县交警大队认定,刘表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无名氏不负责任。刘表系车主王强雇请的司机,车主王强就肇事车辆向被告南城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11年9月16日,事故车主王强暂交金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146000元,同日该交警大队出具一份盖有该交警大队公章的收条,该收条载明事故车主王强预付事故死者款项: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精神赔偿费等共计146000元。本次事故还产生抢救费5819元。嗣后,原告王强找被告南城财保公司理赔,被告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付抢救费用5819元,给付死亡保险理赔款146000元。

    南城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采信。事故发生后,无名氏经抢救无效死亡,并花费抢救费5819元,由于原告已实际支付该笔抢救费用,故予以支持。另,原告提供金溪县交警大队收条证明原告已实际支付了死者无名氏的丧葬费14546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南城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丧葬费14546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供金溪县交警大队证明及收条,证明原告已经实际缴纳死者无名氏的死亡赔偿金等损失,但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金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得到无名氏近亲属的授权,或是法律、法规授权处理无名氏赔偿事宜的机关,且原告缴纳的上述费用只是预收款,故两原告要求被告南城财保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1454元,不予支持。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