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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省钱没给摩托投交强险 出事故自己埋单
发布时间:2013-02-26 09:14:12


     本网讯   一男子驾驶摩托车将人撞成十级伤残,由于没有交强险,只能自己买单。2月19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王军朝赔偿原告郭瑞玲各项损失共计29675.60元。

  2012年6月15日,在南乐县元村镇西审什至东审什道路上,郭瑞玲骑电动自行车自西向东行驶,王军朝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自东向西行驶,交会时两车相撞,造成郭瑞玲受伤及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郭瑞玲、王军朝均未报案,被告将原告送至南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花医疗费共3905.94元,经司法鉴定,原告的损伤评为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进行”之规定,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的规定,虽被告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但仍应在交强险122000元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合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不足部分再按事故责任比例划分予以赔付,故原告请求全额赔偿应予支持。原告合法的损失共计为34175.60元,故被告应在交强险122000元限额内赔偿原告34175.60元,被告先行支付原告的3000元医疗费和1500元鉴定费应予折抵,被告应支付给原告赔偿款29675.60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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