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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过期男子驾车出事故 诉请保险理赔遭驳
发布时间:2013-03-15 08:48:31


     本网讯(王长平 邱建军)   驾驶证过期属无证驾驶,发生事故致人损害应自担责。3月14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无证驾驶人李国华向广昌县人财保险公司追偿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国华于2005年9月20日取得C1型驾驶证,有效期至2011年9月19日。驾驶证到期后李国华未去申请换证。2012年11月29日晚,李国华驾车在昌厦公路广昌县路段将行人赖志东撞伤,交警认定李国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伤者赖志东在住院治疗期间,与被告李国华达成赔偿协议,李国华自行承担了赖志东医疗费16882元和伤残赔偿金30000元。后李国华诉至法院,要求广昌县人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自己先行赔付给伤者赖志东的医疗费10000元,及30000元伤残赔偿金。

    法院认为,公安部《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证应在期满前九十日内申请换证,超过一年未换证的,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原件未收回的,应当公告作废”。李国华持有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1年以上,应为作废证件,故李国华在事故发生时应当认定未取得驾驶资格,属无证驾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因此造成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只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并有权向无证驾驶人追偿”。因此,本案中,李国华无证驾驶致人受伤,在自行赔付受害人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金后,无权向保险公司追偿,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李国华追偿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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