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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费用未约定 房屋买卖遭反悔
发布时间:2013-04-28 09:18:09


     本网讯(杨舟 李靖)   4月27日,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房屋买卖双方因未约定过户费分担而起争执,协商无果后买方王华一纸诉状将被告黄坚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7日王华与黄坚达成购房协议,黄坚将一套商品房出售给王华,并收下定金50000元,出具了购房定金收条。但王华与黄坚未约定房屋过户费用的分担,商量无果后双方没有签成房屋买卖协议,为此王华向法院起诉将被告告上法庭。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称因过户费问题多次与被告协商,主张过户费用按相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但被告不同意也拒不返还50000元定金。被告则称一直与原告联系协商出售房屋事宜,但过户费用如何承担一直未达成一致,所以也不可能卖房屋。

  最后,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黄坚当庭返还原告王华定金30000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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