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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租赁房屋 开店不成诉请退租
发布时间:2012-01-05 10:11:31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卫华)   北京延庆县农民王某本欲租赁岳某的房屋开店,但因被告房屋不符合原告的要求,后原告欲解除合同与被告发生纠纷。近日,延庆县法院对该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作出裁判,判决被告岳某退还原告房屋租赁款5万元。

    2010年6月,原告王某欲租赁被告岳某位于延庆县某村的一处房屋开商店,双方口头约定年租金为 12万元,因当时该房屋还在他人租赁期间,故原告于当日向被告预付租房款5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收条。原告于同年七月份发现紧邻被告出租房前有活动房,遮住了出租房,即找被告要求退还预付房租金5万元,被告称可以将他人建的活动房拆除,达到原告开商店的要求。2010年9月被告与他人之间房屋租赁合同届满,原告到该出租房查看,发现出租房前加盖的活动房仍未拆除,挡住了出租房屋,原告开商店的目的无法实现,遂向被告索要预付的租房款。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其与原告达成口头房屋租赁协议。因当时房屋未到期,别人还在租用,所以原告交纳了5万元预付款。原租房人多次找被告续租,但被告没有同意。原告从未向被告提出房屋不符合租用条件,被告还按原告的要求加盖了两间房屋。故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口头约定租赁被告位于延庆县某村的房屋,双方约定了年租金,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且原告向被告预付部分租金。但在合同履行前,紧邻出租房前加盖了活动房,遮挡住出租房,原告租房开商店的目的无法实现,被告未能提供口头约定标准的房屋,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被告方违约。现原告要求返还预付的房屋租赁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因该房屋双方没有实际交接,现已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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