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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未经变更登记的房屋买卖
作者:张培 袁媛 发布时间:2013-01-30 13:55:22
2010年4月,程某在县城开发区以25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刚装修完毕,此地段房屋价格上涨,程某便以32万元卖给贾某,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贾某交付房款后搬进新房居住,但未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2011年8月,杜某又见房价上涨,遂以36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卖给徐某,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此后,程某将32万元现金退给贾某,并要求贾某退房。贾某认为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交清房款已入房居住,享有该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拒不退房。双方为此争执不下,程某遂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判令贾某退房,确认徐某应该享有房屋所有权。
【分歧】本案的焦点是未经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房屋买卖,其效力如程确认,房屋所有权归谁?对此,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贾某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不具备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就不能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由于程某与贾某的买卖合同不成立,自然导致双方的买卖合同不生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确认房屋归贾某所有,理由是:程某与贾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且房屋已交付管理使用,应撤销程某与徐某的买卖合同。 第三种意见认为,未经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房屋买卖,买方不能取得所有权,这种后果不是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而是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造成的。本案应认定贾某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必须退房;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徐某应该享有该房屋所有权。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买方须持购买房屋证明信和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任程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买私卖城市私有房屋。严禁以城市私有房屋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私有住房转让,是指将个人拥有的房屋转让他人的行为,是房屋所有权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按照以上规定,城市私有房屋的买卖必须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即到房管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买方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在本案中,程某和贾某只签订了买卖合同,而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此不发生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贾某无权享有房屋所有权。 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但不能以此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从《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仅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必要程序,而不是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条件。该条例第7条规定,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手续时,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显然,有效的买卖合同是所有权登记的根据之一,是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的证件,所有权登记手续并非合同有效的条件。所以程某和贾某之间的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5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翻悔,不予支持。财产所有权尚未按协议转移,一方翻悔并无正当理由,协议又能够履行,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协议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这说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与否,并不决定合同效力的有无。本案如果认定程某和贾某之间的合同无效,那么即使程某未将房屋又卖给徐某,贾某也无权请求程某办理产权过户以履行合同,程某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违约责任是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的。显然,认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合同无效,不利于保护房屋买受人的利益。相反,认定程某与贾某的合同有效,贾某有权请求程某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因为程某已将房屋卖给徐某且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程某已不能履行合同,双方应解除合同。因是程某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程某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贾某的损失。 综上所述,本案程某与贾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贾某无权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必须退房。程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退还贾某的购房款,并赔偿贾某的损失。本案徐某享有该房屋所有权。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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