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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争房屋已灭失 上诉超期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05-24 09:24:10
光明网讯(通讯员 艾庆平)
5月22日上午9时,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准时公开开庭审理冉艳华诉酉旭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
2003年,酉阳县苎麻纺织厂解体清算,将该厂一间102平方米房屋出售给董泽安、冉艳平,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董泽安、冉艳平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同年,因董泽安、冉艳平答应退还该房屋,而上诉人冉艳华无房居住。经协商,清算组同意将该房出售给冉艳华,并同意冉艳华搬入该房居住。2008年4月28日,冉艳平擅自将房屋出售给冉珍梅。同年9月2日,冉珍梅向该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 2009年,冉艳华得知冉珍梅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申请行政复议。2010年11月,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颁证复议决定。冉艳华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县土房局为冉珍梅颁发的房地证和房地产权证。之前,冉艳华与冉珍梅、董泽安、冉艳平以及苎麻纺织厂解体清算组均有数次民事诉讼,都被生效判决驳回冉艳华的诉讼请求。因讼争的房屋已经灭失,上诉人已超过起诉期限。法庭当天宣判,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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