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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制度修改后的几点思考
作者:杨亮    发布时间:2013-05-08 15:05:22


    证人出庭作证,是审判程序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同时也是长期困扰着我国审判活动的一个症结。从现行我国司法实践来看,据统计证人出庭作证率不到5%,如此低的出庭率严重影响了审判活动的进行,同时也不利于案件事实真相的还原。为什么证人都不愿意出庭呢?很多学者对此都进行过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有些归结为制度的不健全,有些归结为对证人的保护力度不够,还有些归结为证人自身的法律意识不强等等原因。这些问题的提出也都引起了国家有关方面的重视,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的决定,在该修正案中,对于证人出庭作证这一块作出了较大的改动,可以说不管是从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力度来说还是从证人应承担的义务来说,该修正案均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的实施是否就真的能够确保证人愿意出庭作证呢?是否能真的将证人出庭率提高呢?对此,本文笔者将谈谈《刑诉法》修改后的几点思考。

    思考一:证人逃避作证将被拘留十日的规定会不会让更多的证人望而却步?

    新《刑诉法》对于证人出庭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其中最受关注的就是“对于证人逃避作证的,法院最高可对其处以十日的拘留”的规定。该规定似乎会让大家认为此次修正案对于证人要承担义务的修改内容似乎比证人所享有的权利要更多一点,甚至是更重一点。从现实状况来说,证人出庭率低严重影响到了案件的审理及事实的查清,但是不是加大了证人要承担的义务就能提高证人出庭率呢?应该说此次《刑诉法》修正案对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可以说有了一个质的提高,将证人所享有的权利及要承担的义务都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较之前更具有操作性了。但是笔者在这里有这样一个疑问:《刑诉法》中的证人逃避作证将被拘留十日的规定会不会让更多的证人望而却步呢?当然,笔者不敢妄下结论,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越来越多的证人会更加关注这一点。

    我们可以假设一下,张某是一起故意杀人案的证人,他的证言对于该案查明事实又有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因为各种原因张某自己不愿意出庭作证,可是法律又规定了强制出庭作证制度,并且严重的还会拘留,因此张某为了逃避作证,同时也为了避免法律的制裁,干脆从一开始就不承认自己是证人,或者说翻证,说自己当时记错了或没看清等等,那是不是还要另外再找一个证人来证明张某就是该故意杀人案的证人呢?是不是还要来一个二次作证?因为人的主观性很强,看见或没看见都是靠自身去把握,但是要反过来证明这句话的真实性却是十分困难的。假设是这样的话,可能在法律没有规定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以及拘留制度时,或许张某即使不愿出庭作证可能还是会出具一份书面的证人证言,现在法律为了提高威慑力、提升证人出庭率明确规定了强制出庭制度以及拘留制度,反而什么都没有了,连一份书面的证人证言都没有了,这是不是与之前的立法本意背道而驰呢?

    这样的假设可能是极其特殊的,甚至说可能在现实生活中没有这样的案例,但是从这里面我们起码可以分析出证人的心理:一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甚至是不想承担责任的心理。所以这种心理会让证人在权衡利弊之后作出自己的选择。

    思考二:是不是仅有证人强制出庭制度及拘留制度就足够了?

    法律规定证人强制出庭制度及拘留制度,这只是证人出庭制度的一个辅助手段,不是目的,我们不管怎么样立法,怎样规定,最终的目的是希望证人能出庭作证,来尽可能的还原案件事实,而不是为了拘留证人、惩罚证人。那是不是现在有这个证人强制出庭制度及拘留制度,证人就会主动出庭作证呢?笔者心中还是有点忐忑。因为从我国之前以及现有法律来看,明明是规定了证人所享有的保护权利的,证人可以向司法机关寻求司法保护以及其他救助,那为什么证人还是不愿意出庭作证?还是认为出庭作证会不安全呢?这难道是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所能解决的问题吗?虽然说新《刑诉法》对证人的保护措施也有所加强,但是笔者认为这里面的规定还不够具体,所以我们还应该完善与之相对应的其他措施。

    一是加大对证人的保护力度和保护范围。笔者认为,当下应立即出台一系列证人保护制度的配套实施办法,对证人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保护责任人等工作加以细化和明确,确定证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向哪些部门寻求司法保护,保护的力度是多大,范围涉及哪些。

    二是全面提升社会整体的诚信度。笔者认为,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缺乏信任,缺乏对人的信任,对政府的信任,对司法的信任,近年来,在社会的各个领域都不乏失信的事例,这可能也是现在整个社会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因此,社会诚信的缺失必然导致证人对出庭作证的忌惮。因为在他们看来,政府及司法机关非但不能起到保护当事人权利的作用,反而还出现冤案错案,这给证人会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证人也会认为,出不出庭不会给案件带来什么新的进展,并且政府及司法机关也不会保护他们的权利,甚至有的证人会认为政府及司法机关根本没有能力保护他们的权利,这对于证人出庭制度以及其他法律制度的实施造成了根本性地阻碍。因此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体系亟不可待,这也将是整个法律体系所应继续深入探讨的课题。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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