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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交通事故受伤逢庸医 手术五天后死亡
发布时间:2013-04-23 09:37:10


     本网讯(通讯员 王辉)   2013年4月22日,广西富川法院宣判了一起交通事故“多因一果”侵权致死案。判决富川县富康医院赔偿原告林强、原告邓欣18万;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川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林强、原告邓欣11万元;判决被告毛斌赔偿原告林强、原告邓欣16万元。

    2012年3月16日晚上20点许,被告毛斌驾驶车牌号为桂J25D76号二轮摩托车将在富川县富阳镇新建路散步的受害人林江撞倒。事发后,被告毛斌将受害人送到富川县富康医院治疗,受害人于2012年3月23日进行内固定手术,于手术后第五天死亡。林江的死因鉴定为:林江因骨折手术后过敏反应及心肌炎反应等共同作用致急性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受害人林江的父母即原告林强、原告邓欣与被告保险公司、被告毛斌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将被告保险公司、被告毛斌告上法院。

    在庭审上,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死者在发生事故时只是骨折,死亡原因是在医院期间死亡的,与交通事故不存在关联性,已提交鉴定申请书。被告毛斌辩称:已经垫付了一万元的丧葬费,其他意见与保险公司一致。

    根据案件查明事故和被告答辩意见,法院依职权追加林江的医疗机构富川县富康医院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将案由变更为生命权纠纷。富川县富康医院辩称:林江在治疗期间,我院对其诊断明确,措施恰当,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未违反相关的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医疗护理操作规范、常规,不存在任何过错。治疗期间所用药物和材料符合国家采购、使用要求,与林江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被告保险公司的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告富川县富康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交通事故导致的外伤非致命伤,体内感染等因素是死亡的主要原因,被告富川县富康医院对林江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与林江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以上鉴定结论,法院认为:林江的死亡是交通事故和医疗过失共同导致的,属于无意思联络、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竞合,属“多因一果”。认定被告富川县富康医院承担40%的责任,剩余60%的责任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川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剩余部分由被告毛斌全额赔偿。

    (以上人物名字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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