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赵令崧 李建福)
男子无证驾驶摩托车,超车时又没有确认充足的安全距离,以致超车过程中与前车发生碰刮,造成坐在摩托车后的小女孩摔下车被碾压多处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3年2月5日,案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调解,在此事故中负次责的前车司机自愿一次性赔偿小女孩各项损失共计39397.13元,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11000元,余款28397.13元当场付清。
2012年1月13日,黎祖富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同村黎玲玲沿小场至贵江线,由南丹县里湖乡往城关镇方向行驶,17时,当车行至17公里加500米处时,黎祖富驾车从后侧超越何艳梅驾驶的小客车而发生碰刮,摩托车翻车后黎玲玲从车上摔下被小客车碾压,造成黎玲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西南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事故现场勘查后认定,黎祖富无证驾驶摩托车,超车时又没有确认充足的安全距离,过错责任较大,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何艳梅没有做到安全驾驶,过错责任较小,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黎玲玲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造成黎玲玲多处骨折、多处软组织挫裂伤、颅脑损伤、牙齿脱落后伤后其到南丹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2天,期间由父母二人护理,出院医嘱还需一人护理一月。2012年4月17日,黎玲玲第二次到南丹县人民医院住院做内固定物取出术,住院15天亦由父母护理。2012年10月18日,经河池市一品司法鉴定所鉴定,黎玲玲因交通事故落下三个十级的多等级伤残。事故发生至今一年纠纷还未了结,为妥善解决矛盾,黎玲玲父母与在此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何艳梅来到南丹县人民法交通巡回法庭院请求调解。经计算,黎玲玲的损失有医疗费2288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80元、护理费4664.49元、交通费481元、伤残赔偿金18831.6元、牙齿诊治费3000元、鉴定费700元,共计52043.89元,双方自愿达成由何艳梅一次性赔偿39397.13元,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11000元,余款28397.13元当场付清的调解协议。(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