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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人道执行” 和解执结交通事故案
发布时间:2013-03-18 08:39:59


     本网讯(通讯员 何芳华)   3月15日下午,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和解执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为死者家属讨回41万余元赔偿金。  

    2010年3月20日7时30分,被告吴雄驾驶中型普通客车载客(车内人员共43人)由大化县向金城江方向行驶,途中因吴雄所驾驶的车辆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且严重超员,而驶出右侧外翻下山坡,造成韦小花等7名乘客死亡,吴雄及其余35名乘客不同程序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察认定吴雄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2011年4月28日,死者韦小花的父亲韦大全、母亲覃丽及丈夫杨泉、儿子杨欢将吴雄、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河池分公司诉至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该起案件经一、二审判决确定,由被告吴雄赔偿给原告韦小花的家属383699.1元。二审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截止日期为2012年1月18日。因吴雄未能自觉履行其义务,韦大全等四人遂向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吴雄给付本金及逾期履行的利息。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调查发现吴雄在金城江六圩市场有私房一栋,除此之外在银行存款、车辆等方面的调查均无所获,经法官联系吴雄确认该房却属其个人所有,且吴雄同意执行法官依法进行拍卖清偿欠款。执行法官遂向河池市国土资源局去函了解该房土地性质及能否拍卖。经该回复,该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出年年限至2065年,可拍卖。承办法官立即委托为评估资质的公司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2012年11月27日,在河池市拍卖中心有限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覃玉梅以47万的最高价竟得。该此案件吴雄所欠本金386903.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204元,逾期利息47545.6元,共计434448.7元。扣除评估拍卖的费用,用以偿还欠款是足够的。但是承办法官并没有机械化的就此结案,而是考虑得吴雄反应的情况,其本人受伤至今未能痊愈,且还有老母亲随他居住生活,他希望对方能体谅他,留下适当的房款作生活安置。经执行法官将情况告知对方,并从人道主义方面进行引导,且吴雄已为他的失误负出沉重的代价。最终,韦大全等四人同意与吴雄和解并放弃近两万的利息。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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