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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探究
作者: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江永平 发布时间:2013-04-22 15:13:52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婚姻是维系家庭关系的基础。近年来随着人们婚姻观念的变化及权利意识的增强,夫妻忠诚协议应运而生,由其引发的法律纠纷也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因我国法律对其未予认可,造成司法实践的尴尬,导致司法裁判的不统一和民众的广泛的争议。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涵义 夫妻忠诚协议并非法律上的专业术语,我国法律也并未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对其涵义的界定,不同人的有不同的理解。夫妻忠诚协议通常指男女双方在结婚之时或者结婚以后签订协议,约定一旦一方有婚外通奸行为等违反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忠实义务时,双方中任何一方如果提出离婚,在离婚之时,遵守忠实义务一方的配偶有权依据双方约定的忠实协议要求违反忠实义务一方支付违约金或精神损害赔偿款的协议。夫妻忠诚协议效力始于结婚后,被要求赔偿的对象只是有过错的一方,常见的夫妻忠诚协议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夫妻应当忠诚;二是不忠诚则离婚;三是离婚时过错方按协议约定赔偿损失、分割财产或子女归忠诚方等。 二、我国法律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规定 夫妻忠实义务是基于婚姻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对一方人身自由的特殊限制,既是维系婚姻家庭稳定的纽带,又是符合社会伦理道德所倡导的价值观。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这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但是,夫妻之间从忠实义务出发而订立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并未做出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应受法律保护。因为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及其履行和制裁都属于道德约束范畴。而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和人身权法定原则,忠诚协议限制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其不属于财产约定的范围,法律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如果承认忠诚协议的效力,则鼓励了其他婚姻当事人缔结这样一个协议拴住对方,这使得建立在纯洁爱情和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变质,婚姻关系不再和睦。此外,从实践考量看,按我国婚姻法的精神,卖淫嫖娼等现象同样违反夫妻忠实的原则。如果允许当事人以这条原则直接起诉,法院的工作量难以想象。 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应受法律保护。因婚姻法是私法,应贯彻私法自治原则,法不禁止即自由。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忠诚协议实质上正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既然我国婚姻法未明确禁止夫妻就忠诚问题进行约定,那么当事人做出的基于平等真实意愿又未损害他人利益否定破坏善良风俗的约定就应当是被法所接受的。如果否定这种协议的效力,那么有悖我国婚姻法的法律价值宣扬。 三、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界定及立法建议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界定 婚姻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其本质是法律对这种伦理的一种认定和规制。夫妻忠诚协议系夫妻双方以书面的形式约定,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赔偿对方的协议。 首先,从社会伦理上看,忠诚协议符合社会伦理道德所倡导的价值观,是配偶双方内心的真实意愿,也是个体自主性的体现;其次,从法理上看,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损害赔偿的约定,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要求,忠诚协议的约定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法无禁止即自由以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作出权利处分,与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相吻合。通过约定,实现在婚姻过程中的自我保护,减少家庭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第三,从司法实践看,我国现行法律未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作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进行约定,并不能因为忠诚协议限制的人身自由权或者过多注重这种自由权利而否定其效力。况且婚姻法第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质上可成为夫妻忠诚协议的具体法律依据。所以,依法成立的忠诚协议能够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立法建议 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基于家庭和谐稳定考虑而订立的协议,本质上是为了更好地维系夫妻和谐关系,增进感情,这既是以人为本的体现,更是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的要求,把夫妻不忠纳入离婚损害赔偿,让无过错配偶一方在离婚时得到物质上的补偿,更能体现婚姻法对受害人的人文关怀。尽管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完成了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从道德升华为法律路径,但因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要求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范围偏窄,导致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对此应作目的性扩张解释使之更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将夫妻忠诚义务的一般违反纳入离婚损害赔偿之范畴,使得在婚姻中无过错的受害方得到真正的法律保护。同时,我国法律应认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将夫妻不忠纳入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将离婚与离婚原因相分离,以离婚损害赔偿来惩罚构成离婚原因的侵权行为,令过错配偶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付出代价。这有利于维系夫妻感情,约束夫妻性行为,防止婚姻解体,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树立社会诚信体系,也有利于统一司法,树立司法权威。 同时,对夫妻忠诚协议应加以相应限制:一是夫妻忠诚协议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社会公序良俗;二是须采用书面形式,且双方当事人必须签字或捺印才有效。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需由法官结合夫妻双方订立忠诚协议的动机、赔偿数额的比例、责任条款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详细考察,从而从个案中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加以具体认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人终究是感情的产物,法律只在情理中,所有的探究归根究底是为了保证婚姻的幸福稳定和社会的和谐融洽。只有让忠诚义务变得有法可依,有法可循,才能树立法律尊严并为婚姻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持以促进长久和谐。 参考文献 [1]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版。 [2]卓冬青等:《婚姻家庭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何晓航、何志:《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思考》,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3期。 [5]吴晓芳:《当前婚姻家庭案件的疑难问题探析》,载《人民司法应用》2011年第1期。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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