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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案底”男子冒名与两女子结婚被判重婚罪
发布时间:2013-04-19 10:58:49
本网讯(通讯员 黄敏)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中年男子陈志强,在广西都安县与一个女子结婚后,在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与广西河池市的另一女子又结婚。4月12日,广西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志强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1988年,陈志强经人介绍认识了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女青年陈丽英,后相互交往,彼此有了感情,后陈志强提出与陈丽英结婚。1992年11月5日,被告人陈志强以“陆建强”的身份与陈丽英在都安瑶族自治县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陈志强有案底在身,不敢使用真实身份去结婚)。 2006年,被告人陈志强经人介绍认识了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的女青年张芳。2006年8月28日,陈志强在未与陈丽英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再以“陆建强”的身份与张芳登记结婚。 因涉嫌重婚罪,2012年9月19日,被告人陈志强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2年12月21日,陈志强的第一任妻子陈丽英向都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人陈志强离婚,并要求被告人陈志强赔偿其损害赔偿金50000元,2013年1月5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双方离婚、并由陈志强赔偿陈丽英损害赔偿金50000元。2013年3月6日,陈丽英书面向法院递交刑事谅解书,要求法院对被告人陈志强从轻处罚。 2012年9月22日,陈志强的第二任妻子张芳向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与被告人陈志强婚姻关系无效。2012年10月15日,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张芳与被告人陈志强婚姻关系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志强无视国法,在与陈丽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张芳登记结婚,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志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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