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冒名顶替行为易导致劳动者维权困难
作者:陈小红 李卫华   发布时间:2011-06-01 16:24:07


    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经调研发现,工伤认定纠纷中存在两类冒名顶替行为,导致劳动者维权困难。

    一是未成年工或成年职工在招录时冒用他人之名。当前,不少劳动岗位均可招用未成年工,但相关法律法规对未成年工的招录及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定,故一些未成年工采取谎报年龄或冒用其他成年人之名等方式进行虚假登记,以便被成功招录。而部分用人单位为缓解招工压力和方便招聘,没有对职工身份进行严格的审查。但是,如果这些未成年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往往会因身份材料不符合规定而被有关部门拒绝认定为工伤,导致其利益受损;还有一些劳动者身份证丢失或外出时忘记携带身份证,于是向亲戚朋友借用身份证以应聘工作。若他们发生工伤,同样也会面临着认定困难或被拒绝认定的问题。

    二是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时授意其采取冒名行为。一些较小规模的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费用,只为少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他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会授意其冒充已办理保险手续的职工进行治疗和工伤认定,企图蒙混过关。而一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查明实际发生工伤的职工与已办理保险手续的职工不一致并拒绝认定工伤,用人单位则矢口否认其授意行为,增加了职工维权难度。

    针对上述现象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劳动者其他维权难问题,该院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一是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做到平常宣传与特定宣传相结合,在培养职工法律意识的同时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平常宣传主要是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法官深入企业或到人口密集的场所进行普法宣传,讲解《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劳动安全保障的规定。特定宣传是在特定时期或就特定事项进行的普法教育。例如,就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详细的分析讲解,在五一劳动节前后就劳动者维权展开专题讲座等。二是做到引导与制裁相结合。法院可就某些事项向用人单位发送司法建议,引导其充分保护职工权益。同时,对在审理劳动(工伤)纠纷案件中发现的依法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或刑事责任的行为,及时向相应的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反映或提供线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