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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隐瞒婚史与他人同居生子是否属重婚?
作者:熊涛 发布时间:2012-11-30 11:18:28
【案情】
李某(男)与王某于1992年依法登记结婚,1995年李某因业务关系与未婚女青年杜某相识,李某隐瞒了婚史与杜某相恋,迅速发展到在外租房同居,彼此以夫妻名义相称,并生育一子。现王某欲告李某重婚,本案中李某是否构成重婚罪。 【分歧】 第一种意见,不构成重婚罪。《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同时《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也规定,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即不再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因此,事实重婚不应继续作为重婚罪的表现形式。 第二种意见,构成重婚罪。刑法上设立重婚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法定的一夫一妻制度,不能因为事实婚姻没有得到婚姻法的承认,而否认这种非法关系的存在对前面的法定婚姻的侵犯。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行为是两个婚姻关系的重合。实践中有几种情形:有配偶者和第三人登记结婚,或第三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有配偶者和第三人建立事实婚姻,或第三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关系(即事实重婚)。有争议的是后一种情形,以往承认事实婚姻,故事实重婚也构成重婚罪,但1994年1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事实婚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于是人们会认为事实重婚不应继续作为重婚罪的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不能因为事实婚姻没有得到婚姻法的承认,而否认后一种情形构成重婚罪。首先,事实婚姻是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生活在一起,这种非法关系的存在,侵犯了一夫一妻制度的婚姻关系。其次,事实婚姻有效与否与事实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不能同一而论,也就是说民法与刑法对这个问题所规制的角度不同。其实两者之间的规定并无本质上的冲突,因为,任何重婚罪中都至少有一个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否则,将自相矛盾。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也作出了肯定性的答复,即“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量刑。”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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