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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嫁”二夫 重婚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10-17 09:59:35
本网讯(通讯员 廖长春 蓝益全)
一女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外出打工,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近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江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1997年4月被告人江某和谢某结婚,并于1999年生育一子。2007年被告人江某在外地打工期间认识了黄先生,后双方产生感情。2008年1月起,被告人江某在没有和谢某办理离婚的情况下,与黄先生一起外出打工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0年10月与黄先生生育一子,后在黄先生家中继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期间,谢某于2010年12月在黄先生家中找到被告人江某,要求被告人江某回家与其继续生活,遭到拒绝。2012年4月5日,被告人江某在黄先生家中被泰宁公安民警抓获。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江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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