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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佯装住宿盗窃宾馆电脑彩电获刑
发布时间:2012-11-29 09:30:37


     本网讯(周爱新)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杜菊花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杜菊花,女,30岁,湖南省永顺县人。2012年8月22日上午,被告人杜菊花按“狗仔”(真名不详、在逃)的吩咐,来到丰城市河洲街办105国道旁的穆光宾馆登记了312号房间,当晚8时许,“狗仔”进入312号房间,将房内的电脑主机配件拆下。23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杜菊花同“狗仔”相互配合,将电脑主机配件及液晶显示屏偷出宾馆。当“狗仔”将一台长虹牌21寸液晶彩色电视机搬至一楼时,被宾馆工作人员发现,“狗仔”便将电视机弃于现场逃走。经鉴定,电脑主机及液晶显示屏价值2400元,长虹牌21寸液晶彩色电视机价值1800元。

    27日早上6时许,“狗仔”又到丰城市新城区军华宾馆登记了V23号房间,同被告人杜菊花先后将房内的电脑主机、三星牌17寸液晶显示屏偷出,28日晚上3时40分钟许,被告人杜菊花又将创维牌26寸液晶彩电偷出宾馆。经鉴定,电脑主机、三星牌17寸液晶显示屏价值人民币1400元,创维牌26寸液晶彩色电视机价值 1839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杜菊花伙同他人采取住宿的方法,秘密窃取宾馆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在阳光宾馆盗窃液晶彩电时,由于失主及时发现,未能得逞,属未遂,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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