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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到期本应偿 男子耍泼遭诉还
发布时间:2013-01-17 08:59:45


     本网讯(黄仲胜 李春晓)   借款已经是到期了,被告竟然耍泼不还钱。近日,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处被告杨某向原告燕某偿还借款20000元,还要负担本案受理费153元。

    2011年10月22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经其朋友李某介绍,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原告借给被告20000元正,借期六个月(即从2011年10月22日起至2012年4月22日止),见证人为李某。借款当日,原告以现金的方式给付被告20000元,被告当场立写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法院认为,债务依法应予清偿,被告欠原告借款2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被告经原告多次催付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在庭审中被告承认原告所提供的借条为其亲笔书写,借款人处的签名也是其亲笔签名和按手印,并承认能理解借条中的内容,被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立借条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有正确的认知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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